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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第五十五条 国库对库款支付凭证审核后,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支付凭证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款项拨出或汇出,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延压。国库对财政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九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进行更正。各部门应将更正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由征收机关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同时提供依据或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方可办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收入串级次、串科目或串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库部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的错误,要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时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由审计、专员办专门行文,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更正。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因体制变化的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须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库。 第六十二条 国库部门对受理的更正事项,需由国库经办人员调阅原凭证,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在原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经国库会计主管签批后办理更正。 第十节 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 第六十四条 国库资金清算方式,有同城票据交换、联行往来、行库往来、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等。 第六十五条 同城票据交换是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运行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各银行间进行票据与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各级国库部门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心设立交换席位,拥有独立的同城票据交换号,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同城票据提出、提入业务。 第六十六条 行库往来是人民银行系统内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划转国库款项的一种资金清算方式。 (一)行库往来科目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按日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二)国库部门应逐笔序时记载行库往来业务,与会计营业部门每日的发生额和余额相同、方向相反。 第六十七条 支付系统往来包括大额支付往来和小额支付往来,中心支库以上国库通过支付系统清算资金。 (一)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含中心支库,下同)拥有支付系统行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人民银行县(市)支库通过管辖国库(指负责清算支库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国库)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 (二)国库贷记业务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 (三)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应准确、及时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往来业务。国库有关支付系统往来业务的账户记录必须与支付系统相应账户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 国库内部往来是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