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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国库内部往来仅限于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使用。支库与支库之间、支库与非管辖国库之间、中心支库以上国库之间以及同一机构内国库之间不允许使用国库内部往来汇划资金。 (二)国库内部往来使用电子资金汇划,管辖国库实行集中对账、逐笔监督。 (三)管辖国库与支库所核算的“国库内部往来”科目账户的每日发生额和余额方向相反、金额相同,月终、年终并表后,余额为零。 第六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对资金清算往来业务中,需要查询查复的事项,必须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查询查复,并详细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十一节 账务核对与年终决算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的对账,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上下级国库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七十一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一律计算到角、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第七十三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可现场集中对账,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对账。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国库与有关部门的月度和年度对账,应在对账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部门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核对中发现的错误,须及时更正。 第七十五条 征收机关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七十六条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 (一)日对账。每日营业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日将各类日报表及相关凭证,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进行核对。 (二)月度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将各类月报表一式二份,盖章后分别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度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本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和按征收机关编制的预算收入年度报表等一式两份,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于次年第一个工作日,将年末日的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五)整理期结束后,省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交专员办或其授权机构,专员办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第七十七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 第七十八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 (一)国库内部往来的对账。各支库在日终前将对账单发送至管辖国库,管辖国库负责与所辖支库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相应支库。 (二)预算收入的对账。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月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三)国债兑付对账。月度、年度国债兑付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国债兑付月报表和年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七十九条 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应按日核对“行库往来”科目发生额、余额,登记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第八十条 国库内部账务核对。 (一)按日核对总分账务。主要核对:国库各科目的总账发生额、余额与相应分户账发生额、余额之和必须相等;核对各预算科目报表数字与登记簿数字必须一致;核对各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必须一致;核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必须正确,并在相应账、表、簿上签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