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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0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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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月核对表外科目账务。主要核对:表外科目的总账、分户账、登记簿的发生额、余额必须一致,账实必须相符,并签章确认。
  
  (三)内部账务核对要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第八十一条 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核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国库内外对账应换人进行并事后复查,记账、复核员不得承担其所办理的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八十三条 年终决算。
  
  (一)各级国库必须对1月份至11月份各级预算收入、财政库存进行认真核对;对12月份国库办理的预算收支款项和内外账务按日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二)12月31日为会计年终决算日,各级国库必须按规定处理好当日的全部账务。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会计账务结转、数据备份等工作。
  
  (三)为了完整反映全年各级预算收入情况,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天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级国库应将整理期内收到的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全部列入当年决算。
  
  (四)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五)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逐级报至总库。
  
  第五章 国库会计计算机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国库会计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国库要严格计算机操作与管理,执行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上级国库下发的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和随意打开数据库。各级国库要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离岗时,需报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主管办理相应操作代码的冻结手续。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操作。严格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由本人设置,不得泄密。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至少每月更换一次。
  
  第八十六条 国库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八十七条 国库部门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规定。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处理,并进行备份。
  
  第八十八条 国库业务用机要与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严格区分。各级国库应配备业务备用机。
  
  第八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数以国库的入库数字为准。各部门问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措施,横向联网系统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在物理上必须严格隔离,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章 国库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九十条 各级国库每年要对所辖国库有计划地组织会计检查工作,并使其制度化、经常化。
  
  第九十一条 国库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检查监督国库部门贯彻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的情况,认真审核各项账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九十二条 国库会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九十三条 国库会计检查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库会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九十五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充分发挥国库执行、促进、反映、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参与财政、货币政策决策,实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库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资金可用量及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等。
  
  第七章 国库印、押、证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国库会计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三分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一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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