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和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以原始凭证代替的、直接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符合记账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账凭证。 实现财政、税务、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地区,计算机编制的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格式,由分库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商定后,报总库审定。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分为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 其他专用缴款书主要包括: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 第三十条 收入退库凭证为“收入退还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第三十一条 收入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更正通知书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 第三十二条 库款支拨凭证。 (一)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同城预算拨款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结算汇兑凭证。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划款凭证,申请清算退回零余额账户中未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退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国库使用的资金结算凭证包括: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资金结算凭证的填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采用变通做法。 第三十四条 国债凭证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国库券收款单抄本等。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传票、特种转账传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凭证、表外科目传票以及符合记账要求的其他凭证。 同一国库工作机构内部账务划转时,使用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系统内库与库之间或国库与其他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行库往来借、贷方凭证;国库接收支付系统业务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业务使用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补充);各级国库办理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预算科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统计分析及会计监督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四十条 会计账簿的格式,总账采用四栏式,分户账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登记簿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各级国库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其他登记簿。 第五节 国库报表 第四十一条 国库报表是对国库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各级国库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 第四十二条 国库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季报、年度报表等。 (一)国库日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和国库会计日计表、余额表等。 (二)国库月报表、季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支出月报表、国债发行收入月报表、国债兑付月报表、国库会计月计表、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等。 (三)国库年度报表。包括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年度报表、预算支出年度报表、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国债发行收入年度报表、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报表等。 (四)各种国库报表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第六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