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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即为正式入库。 第七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四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简称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税务、海关,下同)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办理退库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将退库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四十八条 国库办理退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三)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审核办理。 (四)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和一联“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退库申请书”作为当日收入退还书的附件,与传票一同装订保管。 (六)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原缴款书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 (七)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八)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要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四十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 (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八节 库款支拨 第五十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各级国库对有关部门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要素。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拨款使用的印鉴、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五十二条 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国库应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预算执行中如遇计划调整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在同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零余额的授权支付。国库在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代理银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明,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