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韩国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韩国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韩国制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贴现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邮费),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Co.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茂林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新茂林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四个型号强单、弱双、强双和中双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根据新茂林公司的报告,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新茂林公司报告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归集被调查产品的销售费用,并将管理费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上述归集和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受。新茂林公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收入等投资业务以及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及货币期货交易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也未证明其与被调查产品和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四个型号的产品销售其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下(其中强单型号为15%、弱双型号低于成本销售比例为17%、中双型号为7%、强双型号为13%),因此外经贸部暂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产品组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光泽度和单双面标准,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四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茂林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新茂林公司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新茂林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新茂林公司要求对工厂-分销仓库的运费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对该项调整仅提供了发票作为证据,但并未证明发票上所记载的费用是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从工厂到仓库的运输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且证据的部分关键项目没有翻译,同时,公司所计算的单位调整额与证据中所显示的单价有明显差别,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新茂林公司要求对国内销售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该公司的售前仓储通过关联公司的分销仓库进行。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根据新茂林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关于售前仓储的计价办法无法看出该项费用中被调查产品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金额,而公司所报告的分摊办法是不合理的,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