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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三、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铜版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一)国内生产的产品在克重、白度、不透明度、光泽度或印刷光泽度、平滑度等物理特性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产品物理结构也基本相同,均由纸基和涂层组成,且各层间和层内无明显的可分离性。
  
  (二)生产同类产品所需原材料与被调查产品也相同或类似。铜版纸由铜版原纸和涂料构成,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造纸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加工而成的,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胶乳、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以及其他助剂组成。
  
  (三)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流程、制造工艺方面相同或类似,都是先由纸机生产原纸,再由涂布机进行涂布加工,然后由超级压光机进行整饰和加工,复卷后再进行必要的分切和包装。
  
  同时,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生产技术水平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国际上生产铜版纸的设备主要进口自德国、芬兰、日本、美国、瑞典等国,中国的生产设备也来源于上述国家,技术水平基本处于同一层次上。
  
  (四)在产品用途上,国内生产的铜版纸与被调查的进口铜版纸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印刷单色或多色美术图片、画册、画报、插图、书刊封面、商标等。
  
  经过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铜版纸在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等方面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铜版纸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韩国公司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南韩制纸株式会社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以下分别简称启星公司、南韩公司和丰满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其中启星公司和南韩公司各自提交了答卷,丰满公司应诉后未向外经贸部提交答卷。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上述三家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且三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互相任职。其中启星公司持有丰满公司绝大部分的股份;丰满公司、启星公司及在三家公司均任职的董事分别为持有南韩公司股份前六位的股东(合计约持有32%以上的股份);启星公司最大股东为启星公司和南韩公司董事长,三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一致。按照韩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启星制纸株式会社作为丰满公司和南韩公司的控股公司编制了三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启星公司和南韩公司在答卷中按要求提供公司简介时,均出示了相同的介绍即启星制纸集团的介绍,在答卷其余各处出现的三家公司地址也为同一地址。
  
  在从事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时,根据启星公司和南韩公司的答卷报告,三家公司均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均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且均互相购货,存在大量的互相购买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如启星公司自丰满公司和南韩公司外购的被调查产品多于其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时,启星公司有直接出口,也有通过非关联贸易商的出口。根据南韩公司的答卷,南韩公司没有直接对中国出口,全部通过启星公司或其他非关联贸易商出口。根据丰满公司应诉时提交的资料,该公司也同样具有对中国出口销售。
  
  根据上述审查的情况,外经贸部认为,三家公司互相之间存在的相互持股和共同股东,管理层交叉任职等关联关系以及涉及被调查产品的交易活动特点表明,这三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已达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价格和生产的程度,该三家公司应被合并视为一个整体即启星造纸集团,因此外经贸部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将三家公司合并计算单一的倾销幅度。
  
  由于丰满公司应诉后没有提交答卷,外经贸部无法获得关于三家公司整体完整的出口价格、国内销售以及生产成本等一系列数据。鉴于三家公司之间交易相互交叉的特点,在缺乏其中一家公司全部材料的情况下,外经贸部也无法就其余两家公司的部分计算倾销幅度,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三家公司整体的倾销幅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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