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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国内销售,日本制纸主张对国内交易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根据公司所报告的客户情况,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均属于同一贸易环节,虽然在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批货规模的差异,但公司并未在其报告中提供有关数量或批货方面折扣的证明文件,也未证明该种折扣为公司的一贯政策,因此,外经贸部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暂不予以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因出口不存在库存,需要对国内销售的库存的相关费用如库存商品利息、库存处分风险等成本予以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目前阶段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库存的被调查产品只供内销而不用于出口,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公司该项主张暂不予考虑。
  
  日本制纸主张将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它折扣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种做法为一贯贸易方式的证据;也未证明所报告的发票价格为暂定价格还是最终支付的实际价格;其所提供的用于调整的价格差额为分摊额,但未提供该项金额只能进行分摊以及分摊总额的证据;有关证据也不能证明退款是否确实为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国内交易而发生。因此外经贸部认为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决定暂不予考虑。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予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价格,外经贸部认为,日本制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中承担了出口代理企业的职能,虽然帐面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价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外经贸部对于这部分交易根据公司报告的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了相应的金额。
  
  对于经日本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日本制纸根据其收到货款时在银行发生的贴现费用报告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贴现费用仅反映了日本制纸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发生的信用费用,而在发货后贴现日前也同样发生了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除调整已经发生的贴现费用外,也对发货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同时,由于该部分交易使用美元结算,美元利率与日元贷款利率之间应当存在差额,而公司仅报告了日本国内的法定利率,因此外经贸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了该部分费用的利率。
  
  日本制纸还主张对出口销售中记帐汇率与实际收款日之间的货币兑换损益进行调整,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在进行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时使用的是销售日的汇率,公司所报告的调整项目属于交易中正常的汇率波动损益,决定暂对公司的主张不予以考虑。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贴现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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