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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5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5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Hansol Paper Co.,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韩国韩松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松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产品组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光泽度和单双面标准,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韩松公司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外经贸部发现,韩松公司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同时也向其他韩国铜版纸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进行销售。通过审查韩松公司的答卷及补充答卷,外经贸部认为,销售外购产品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反映了市场状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部分交易,对韩松公司要求排除这部分交易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韩松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1) 关于自产部分。韩松公司报告其按照销售额对总公司的销售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同时主张由于“出口经费”科目仅限于出口销售费用,不向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分摊,而损益表中销售费用中的其他科目如运费等公司仍向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了分摊。而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报告,在运费栏目中仅归集国内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运费栏目中的费用不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分摊。韩松公司将管理费用按照营业额向各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认定该项分摊是合理的,暂予以接受。韩松公司将财务费用按营业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收入等投资业务的损益,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在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证明其与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发现三个型号的产品销售其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上(11型号为84%,12型号为87%,22型号为73%),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关于外购产品。对于外购产品的成本,由于韩松公司报告无法获得其供应商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公司外购商品的价格作为公司的购货成本,加上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了这部分商品的成本,并进行了低于成本销售的审查。经过比较,发现这部分商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其外购价格、合理的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比例重新构造了这部分交易的价格。
  
  韩松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以加权平均的办法在排除低于成本交易后的自产产品的交易价格以及外购产品的构造价格的基础上计算的。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产品组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光泽度和单双面标准,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韩国韩松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其位于韩国的关联公司株式会社韩松进行,另一部分自行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关联贸易公司转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公司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韩松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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