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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经贸部认为,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税税则号虽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次调查。本案立案公告中已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4810项下的1100和1200。2002年起,中国海关起用了新的税则号,原48101100、48101200两个税则号取消,其项下的产品列在48101300、48101400、48101900项下,其中1300为卷筒,1400为特殊规格的平张(一边小于435毫米,一边小于297毫米),1900为其他,即特殊规格之外的平张和其他规格。因此,外经贸部认定,自2002年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税税则号应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三)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 在立案公告中,外经贸部已明确将“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白卡纸、玻璃卡纸等非铜版纸产品排除在本案的调查范围之外。根据各利害关系方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其他评述意见,并经过调查,外经贸部将该两个税则号项下的玻璃纸也排除在本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四)关于被调查国家问题 1、关于追加印度尼西亚为本案被调查国家问题 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原产于印度尼西亚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进口产品占上述两个税则号中国总进口量的12.4%,且价格较低,而申请人以印尼主要出口非铜版纸产品作为排除印尼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没有履行有关举证义务,因此主张将印度尼西亚列入本案被调查国家。 外经贸部对是否将印度尼西亚列入被调查国家范围的问题进行了考察、核实,要求申请人补充了相关证据。申请人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评述,并补充了印度尼西亚工贸部统计数据、印度尼西亚铜版纸企业协会有关证明、铜版纸出口企业有关数据等有关证据。经过考察、核实,外经贸部认为,印度尼西亚在上述两个税则号项下对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为非铜版纸产品,将上述产品排除后,其对中国出口铜版纸数量占中国进口铜版纸总量远远小于3%,并且没有初步证据证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存在倾销,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将印度尼西亚列入被调查国家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问题 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向外经贸部提交了《关于将来自美国的进口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提出美国出口商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包装用牛皮纸和白卡纸产品,按照《世界贸易图册》(以下简称“图册”)所提供的美国海关的出口统计数据,美国海关税则号48101100和48101200两税则号项下的对中国出口量仅为7025吨,占中国同期进口总量的比例仅0.8%,因此,主张将来自美国的进口产品排除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外。 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将来自美国的进口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图册》的统计数据,但并未对该证据来源的权威性提供任何证明,甚至没有证明所提供证据来源于上述《图册》;同时,美国森林和纸业协会提出的美国海关统计的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的对中国出口数据并未附美国海关税则说明,也没有考虑经香港等地转口贸易情况。另外,根据美国应诉企业的答卷,仅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就超过了该协会提供的美国海关统计的上述两个税则号下的总出口数量,可见后者无法代表调查期内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协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决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终止对原产于芬兰铜版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问题 在调查中芬兰的两家应诉公司Stora Enso 公司和M-real公司及芬兰政府提出,芬兰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大多属白卡纸、机械浆含量超过10%的杂志用纸等非铜版纸产品,在排除非铜版纸产品后,原产芬兰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因此申请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终止反倾销调查,同时提交了芬兰海关官方统计数据和税则说明,两企业内部生产和销售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外经贸部对芬兰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据与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进行了核实,认为二者的统计数据基本吻合,因此,认定芬兰海关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统计是可以接受的。经过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认定,中国海关税则号48101100和48101200项下统计的自芬兰出口至中国的产品主要为白卡纸和其他非铜版纸产品,将其排除后,自芬兰出口至中国的铜版纸产品约为8400吨,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对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主张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