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经审查,对于如下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工厂-分销仓库)、包装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茂林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根据茂林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报告的信息,其在答卷成本部分相关表格中报告的出口费用数据均为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费用,并应与出口部分表格中部分调整项目的数据相对应。而在出口销售部分的表格中,茂林公司所报告的相应调整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小于上述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其它应调整的项目,在出口价格中进行了调整。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日本公司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Ltd.)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王子制纸)认为布纹纸属于“特殊铜版纸”,与本案所确定的被调查产品-铜版纸存在差别,不应列入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在其答卷中只报告了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铜版纸的相关信息,将有关布纹纸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和生产成本等相关数据自主进行了排除。经调查,外经贸部认为布纹纸虽在制造工艺和生产成本上与其他铜版纸存在一定差别,但该差别为非实质性差别,布纹纸仍属于铜版纸产品(详见本裁定第二部分)。 由于王子制纸在其答卷中只提供了该公司认定的一般涂布纸的有关资料,没有提供关于布纹纸产品的材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是不完整的,外经贸部无法根据目前的材料获得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内销和成本的完整和准确的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王子制纸的倾销幅度进行计算。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日本制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型号(A2和A3)来确定国内销售的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日本制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的,外经贸部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暂不作排除处理。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A2型号的交易中低于月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该型号整个国内销售的25%,同时外经贸部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是否能回收成本,认定其中不能回收成本的交易为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在审查A3型号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型号的产品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最终,外经贸部采用A2型号中剩余的国内销售交易和A3型号的全部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A2和A3两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日本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另一种是该公司经日本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香港地区或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后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对于前一种情况,外经贸部采用公司出售给日本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于经关联贸易公司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公司转售给香港或台湾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