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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将公司的总财务费用划分为直接归属的费用和不可直接归属的费用,并将一些项目的费用作为直接归属的费用而不进行分摊。外经贸部认为,公司的财务费用通常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外经贸部暂不能接受将其作为直接费用的主张,因此外经贸部将公司的全部财务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同时公司在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息收入,外经贸部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费用和收入,股息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暂将其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同时,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证明其与主营业务是否有关,因此外经贸部在认定成本时也暂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自产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外经贸部发现C1S、C2S和MATT三个型号的产品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型号国内销售的比例分别为58%、77%和82%,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并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标准,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三个大类型号,并分别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由公司直接进行出口,另一部分则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新湖制纸知道其货物将最终销往中国。对于后一种情况,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新湖制纸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新湖制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对新湖制纸所报告的包装费和装卸费调整项目进行审查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三家工厂所发生的单位包装劳务费和装卸劳务费实际上并没有差异,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包装劳务费和装卸劳务费均暂不予调整,并将其从公司的包装费和装卸费调整项目中剔除。 新湖制纸在其答卷文字部分中报告需对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但在其国内交易表格中报告的相应数据为0,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暂不予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初裁阶段对国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暂予以接受,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上述项目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对于新湖制纸主张的出口退税的调整,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在初裁阶段外经贸部对该调整要求暂不接受。 对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1、信用费用 2、报关代理费用,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HanKuk Paper Mfg. Co.,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韩国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制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公司报告了其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产品型号,经审查,外经贸部按照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并根据出口销售的三个型号防水纸、Art Gloss(双面)和Art Snow(双面)分别确定了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在审查韩国制纸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外经贸部发现,韩国制纸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外,同时也向其他韩国铜版纸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并在国内进行销售。通过审查韩国制纸的答卷及补充答卷,外经贸部认为,销售外购产品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反映了市场状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部分交易,对韩国制纸要求排除这部分交易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