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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年以前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十年代的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1960年至196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1980年至198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