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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金融保险业用地]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 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 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 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是指国家用于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 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簿籍(或清册),也称土地的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章 房屋及居住状况
  
  一、房屋状况
  
  [实有房屋]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或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
  
  [实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达到入住及使用条件的、含自有(私有)住宅在内的住宅。
  
  [住宅套数]是指按照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二、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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