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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第二章 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 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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