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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第二章 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 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 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