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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居住状况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房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 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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