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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节提到的四个标准和它们应得到遵守的相应阶段在本条约附录的议定书中有进一步的说明。委员会和EMI的报告还应考虑ECU的发展,市场一体化的结果、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状况和发展以及单位劳动成本和其它价格指数的发展的检查。 2.在这些报告基础之上,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应评估:——每个成员国是否具备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大多数成员国是否满足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并向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报告其结论。应咨询欧洲议会并将其意见告知由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 3.在考虑第1节所述的报告和第2节所述欧洲议会的意见后,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应最迟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以特定多数同意:——以第2节所述理事会的建议为基础,决定大多数成员国是否具备采用单一货币所必要的条件;——决定共同体是否适合进入第三阶段, 以及如果决定进入第三阶段——确定第三阶段的开始日期。 4.如果到1997年年底,第三阶段的开始日期还未确定,第三阶段应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1998年7月1日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在重复第1及第2节确定的程序(不包括第2节的第二段)并考虑第1节所述的报告和欧洲议会的意见之后,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并以第二节所述理事会的建议为基础,确定哪个成员国具备采用单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109条 K款1.如果依据第109条J款第3节确定日期的决定已作出,理事会应在第109条J款第2节所述的建议为基础之上,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是否有(如果有,哪些)成员国可以有本条款第3节规定的豁免。这种成员国在本条约中被称为“有豁免的成员国”。 如果理事会已依据第109条J款第4节,确定哪些成员国已具备采用单一货币所必需的条件,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成员国应根据本条款第3节规定而豁免。这些成员国在本条约中被称为“有豁免的成员国”。 2.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应有豁免的成员国的请求,委员会和ECB应依据第109条J款第1节确定的程序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并经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理事会会议讨论后,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决定哪些有豁免权的成员国具备了依据第109条J款第1节确定的必要条件,并取消该成员国的豁免。 3.第1节所述的豁免应限定下述条款不适用于该成员国:第104条C款第9节和第11节,第105条第1节、第2节、第3节和第5节,第105条A款,第108条A款,第109条和第109条A款第2节第2段。排除该成员国和它的国家中央银行在ESCB中的权利和义务在ESCB章程的第四章中制定。 4.第105条第1节、第2节和第3节,第105条A款,第108条A款,第109条和第109条A款第2节第2段中的“成员国”应视为无豁免的成员国”。 5.有豁免的成员国在第3节提到的本条约条款中所述理事会决定的表决权应予以中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第148条和189条A款第1节的豁免,特定多数是指依据第148条第2节无豁免成员国加权表决权数的2/3,在需要一致同意时是指上述那些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6.第109条H款和第109条I款应继续适用于有豁免的成员国。 第109条 L款1.在依据第109条J款第3节作出第三阶段开始日期的决定之后,或根据情况,在1998年7月1日之后,应立即:——理事会通过第106条第6节所述规定;——无豁免的成员国政府应依据ESCB章程第50条确定的程序任命ECB执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它成员。如果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执行局的成员人数可以少于ESCB章程第11条第1节规定的人数,但决不能少于四名。 执行局一旦任命,ESCB和ECB应立即成立并准备本条约和ESCB章程所述的全面运转。它们的权力应自第三阶段开始之日起完全实施。 2.ECB一旦建立,如果必要,就应立即接替EMI的工作。由于ECB的建立,EMI应予以解散;解散的方式由EMI章程规定。 3.如果及只要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并在不损及本条约第106条第3段的前提下,ESCB章程第45条所述的ECB的总理事会将被组建为ECB的第三决策机构。 4.在第三阶段开始之日经无豁免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应确定各成员国货币不可改变的汇率,以及由ECU取代这些货币的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由此ECU本身将成为货币。这项措施本身不更改ECU的对外价值。理事会依据同样的程序并采取迅速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那些成员国所需的其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