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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2-07
【法规编号】 2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接上页]

  ‘(4)提供援助以促进文化和遗产保护,这种援助应以不影响共同体内贸易条件和竞争,即不与共同利益冲突为限。’
  
  ——原有第(d)项改为第(e)项。
  
  (19)第94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94条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同意制订任何适当的条例,以便实施第92条和第93条,特别是确定实施第93条第3节的条件及从该项程序中免除的援助种类。’
  
  (20)第99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99条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行动通过关于协调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形式的间接税的立法,这种协调以确保在第7条A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需要为限。’
  
  (21)第100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00条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发出指令,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定趋于接近。’
  
  (22)第100条A款第1节由下述代替:
  
  ‘1.作为第100条的豁免和除了本条约另有规定之外,下述规定应适于第7条A款确定的目标。理事会应依据第189条B款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采取措施以使那些以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作为其目标的成员国的法律、条例或行政规定趋于接近。’
  
  (23)补充下述条款:
  
  ‘第100条C款1.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确定哪些第三国的公民在穿越成员国边境时必须持有签证。
  
  2.但是,在第三国出现紧急情况导致产生该国公民突然向共同体流动的威胁的情况下,理事会经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可以在六个月内对来自有关国家的公民提出签证要求。本段确定的签证要求可以依据第1节中的程序延长。
  
  3.自1996年1月1日起,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表决采取第1节中的有关决定。在此日之前,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表决采取有关签证的统一形式的措施。
  
  4.在本条款的范围内,委员会应审查向理事会提交建议的成员国所作的任何请求。
  
  5.本条款应不损及成员国维护法律和秩序及捍卫国内安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6.本条款适用于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关于司法的国内事物合作的第K条第9节作出决定的其他领域。同时也服从该条决定的表决条件。
  
  7.成员国间对本条款涉及的领域有效协定的规定在被依据本条款作出的指令或措施取代之前继续有效。’
  
  (24)补充下述条款:
  
  ‘第100条D款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K条第4节建立的,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应在不损及第151条规定的前提下,帮助理事会作好有关第100条C款事项的准备工作。’
  
  (25)第二篇第三部分的第1、第2和第3章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六编经济和货币政策
  
  第一章 经济政策
  
  第102条 A款成员国实施其经济政策,应以致力于实现第2条所规定的共同体目标为目的,并遵守第103条第2节中主要的准则。成员国和共同体应依据自由竞争、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开放市场经济原则以及遵从第3条A款确定的原则行事。
  
  第103条 1.根据第102条A款的规定,成员国应把它们的经济政策看作是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理事会加以协调。
  
  2.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制定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的主要指导原则草案,并应向欧洲理事会报告。欧洲理事会应以理事会的报告为基础,讨论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的主要指导原则并得出结论。
  
  以此结论为基础,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表决,通过这些主要原则的建议。理事会应将其建议告知欧洲议会。
  
  3.为了保证成员国经济政策更紧密的协调和成员国经济发展的持续同步化,理事会应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基础之上,监督每个成员国和共同体的经济发展以及经济政策同第2节中主要指导原则的一致性,并经常作出全面的评估。
  
  为了这种多边监督的目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在经济政策领域中采取的重要措施的信息以及它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该类信息。
  
  4.依据第3节的程序,一旦确认为某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与第2节中主要指导原则不一致或有损害经济和货币联盟正常运转的危险,理事会可以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向该成员国作出必要的建议。理事会可以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将其建议公开的决定。
  
  理事会和委员会的主席应向欧洲议会报告多边监督的结果。如果理事会已作出使其建议公开的决定,可以邀请理事会主席出席欧洲议会的主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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