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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2-07
【法规编号】 2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接上页]

  ——采取必要的决定以完成本条约和ECSB章程授予ESCB的任务;
  
  ——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
  
  2.规则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它应在整体上具有约束力并直接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建议及意见没有约束力。
  
  决定对该决定的对象有着全部的约束力。
  
  第190条 至第192条适用于ECB作出的规则和决定。
  
  ECB可以作出公布其决定、建议和意见的决定。
  
  3.在理事会依据第106条第6节制定的程序所通过的限度内和条件下,ECB有权力对没有按其规则和决定承担责任的企事业征收罚款或分期罚款。
  
  第109条 1.作为第228条的豁免,经ECB或委员会的建议,就力争达到一种与价格稳定目标相一致的共识与ECB磋商后,以及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依据第3条确定安排的程序,理事会可以以一致同意就汇率体制中ECU与非共同体货币的关系缔结正式协定。经ECB或委员会的建议,和就价格稳定的目标同ECB磋商达成意见一致后,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同意采纳、调整或放弃汇率体系中ECU的中心汇率。理事会主席应将ECU中心汇率的确定、调整或放弃通知欧洲议会。
  
  2.在缺乏第1节所述同一个和多个非共同体货币的汇率体系情况下,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或经ECB建议,理事会将以特定多数同意,确定对于这些货币的汇率政策的总方针。这项方针应不损及ESCB保持价格稳定的基本目标。
  
  
  
  3.作为第228条的豁免,当共同体需要同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机构就货币或外汇领域事务谈判协议时,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作出谈判或缔结协定的安排的决定。这些安排应确保共同体以一个声音说话。委员会应参加全部谈判。
  
  依据本节缔结的协议对共同体机构、对ECB和成员国有约束力。
  
  4.除第1节规定的以外,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共同体对经济和货币联盟有特殊关系的问题在国际上的态度,及以一致同意表决遵照第103条和第105条规定的权力分配决定其代表。
  
  5.在不损及共同体权限和共同体有关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协议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以同国际组织谈判并缔结国际协议。
  
  第三章 机构条款
  
  第109条 A款1.ECB的管理理事会由ECB执行局成员和国家中央银行行长组成。
  
  2.(A)执行局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员组成。
  
  (B)执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应由成员国政府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上,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在同欧洲议会和ECB管理理事会商议后,以一致意见选择在货币或银行事务方面有公认地位和专业经验的人士担任。
  
  他们的任期是八年,不得连任。
  
  只有成员国国民才有资格成为执行局的成员。
  
  第109条 B款1.理事会主席和一位委员会成员可以出席ECB管理理事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理事会主席可以向ECB管理理事会提交动议供审议。
  
  2.在理事会讨论有关ESCB目标和任务的事务时,ECB主席应被邀请出席理事会的会议。
  
  3.ECB应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欧洲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ESCB的活动和前一年及当年的货币政策的年度报告。ECB主席应将这份报告提交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它们可能以此为基础举行一般性的辩论。
  
  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或根据ECB主席和执行局自己的倡议,欧洲议会的主管委员会将听取ECB主席和执行局的其他成员的陈述。
  
  第109条 C款1.为了促进成员国政策的协调以使内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兹建立一个具有咨询地位的货币委员会。
  
  它具有下列任务:
  
  ——监视成员国和共同体的货币和财政状况及成员国的一般支付制度,并就此经常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报告;
  
  ——应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或根据其自己的倡议,向这些机构发表意见;
  
  ——在不损及第151条的前提下,帮助理事会在第73条F款、G款,第103条2节、3节、4节和5节,第103条A款,第104条A款、B款、C款,第109条E款2节,第109条F款6节,第109条H款,第109条I款,第109条J款2节以及第109条K款1节中的准备工作;
  
  ——至少每年一次,检查执行本条约和理事会通过的措施所导致的资本流动和支付自由的状况;检查应包括与资本流动和支付有关的所有措施;货币委员会应向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成员国各指定两名货币委员会成员。
  
  2.在第三阶段开始时,应建立一个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依据第一节建立的货币委员会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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