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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2-07
【法规编号】 2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接上页]

  5.如果依据第109条K款第2节确定的程序,决定取消豁免,经无豁免成员国和该有关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确定ECU取代该成员国货币的汇率,并采取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该成员国的其它必要措施。
  
  第109条 M款1.在第三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都应将其汇率政策视为一种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成员国应考虑欧洲货币机制框架内以及发展ECU中所取得的合作经验,并尊重这些领域的现有权力。
  
  2.从第三阶段开始,且只要某一成员国有豁免,第一节应以类推的方法适合于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
  
  (26)第三部分第二编中第四章标题应由下述代替:
  
  ‘第七编共同商业政策’
  
  (27)第111条应取消。
  
  (28)第113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13条1.共同商业政策应以一致原则为基础,特别是关于关税率的变化,关税和贸易协议的缔结、自由化措施一致性的实现、出口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诸如出现倾销和补贴时所采取的措施。
  
  2.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的建议。
  
  3.在需要同一个或更多国家或国际组织谈判协定时,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由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开始必要的谈判。
  
  委员会在进行谈判时,应同理事会指定的帮助委员会完成此次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协商,并在理事会可能向它发出的指令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
  
  第228条 中相应条款应予以实施。
  
  4.在行使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力时,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29)第114条应予以取消。
  
  (30)第11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15条为了确保各成员国依据本条约所采取的商业政策措施的执行不遭受贸易扭曲的阻挠,或这种措施间的差异在一个或更多成员国引致经济困难时,委员会应推荐成员国间必要的合作方法。作不到这一点时,委员会可以授权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决定其条件和细则。
  
  如遇紧急情况,成员国应要求委员会授权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员会应尽快作出决定;有关成员国应将这些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有关成员国修改或取消这些措施。
  
  在选择这些措施时,应优先采用那些对共同市场发挥作用干扰最少的措施。’
  
  (31)第116条应取消。
  
  (32)在第三部分,第三编的标题应由下述代替:
  
  ‘第八编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及青年’
  
  (33)第118条A款第2节的第2段应由下述代替:
  
  ‘2.为了有助于实现第1段确立的目标,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指令的形式依据各成员国获得的条件和技术规则,确定逐步落实的最低限度要求。’
  
  (34)第123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3条为了增加内部市场内工人的就业机会并从而提高生活水平,兹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项欧洲社会基金;它的宗旨是使工人在共同体内就业更加容易以及提高他们在地域上和职业上的流动性,特别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使他们更易于适应工业变化和生产体制的变化。’
  
  (35)第12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5条依据第189条C款制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通过关于欧洲社会基金实施的决定,’
  
  (36)第126条、127条和128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三章教育、职业培训和青年
  
  第126条 1.共同体应在完全尊重成员国在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组织的责任心以及他们的文化及语言差异的同时,通过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及在必要的时候支持并补充他们的活动,帮助质量教育的发展。
  
  2.共同体的活动应致力于:——发展教育的欧洲化,特别是通过成员国语言的教授和普及;——促进学生和教师的流动,特别是通过促进学位证书和学习期限的学术互认;——促进教育机构的合作;——发展成员国教育体制方面有共同性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青年交流和社会教育教员交流的发展;——促进远距离教育的发展。
  
  3.共同体和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和与教育有关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4.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所制定的目标,理事会应:——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采取鼓励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提出建议。
  
  第127条 1.共同体应实施一项支持和补充成员国行动的职业培训政策,与此同时,完全尊重成员国在职业培训内容和组织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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