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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接上页]

  对继续使用已失效、取消或满期的工业产权要求付款或承担其他义务,但承认任何其他问题、包括对技术的其他付款义务,应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处理。
  
  14.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第5章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谈判阶段和合同阶段的共同规定
  
  5.1.当事各方在谈判和缔结技术转让协定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配合当事各方本国、特别是技术取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当事各方并应在谈判、缔结和执行技术转让协定时,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同时应考虑到个别的具体情况并应确认某些情况,特别是技术的发展阶段,当事各方的经济和技术能力、交易的性质和类别,如当事各方之间正在进行的或持续进行的任何技术交流。
  
  谈判阶段
  
  5.2.为了配合本章所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每一当事方应考虑到对方的要求,在技术上和商业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并在适当时,例如在供方需要负担额外费用或作出额外努力时适当考虑,将与提出要求一方的政府所宣布的该国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显然有关的项目列入协定。这些项目,除其他外,视情况可包括:
  
  (a)利用当地可得资源
  
  (一)明确规定在有关工作方面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受过充分培训的或合适的当地人员,包括经理人员在内,以及培训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具有适当技能的当地人员;
  
  (二)明确规定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明并提供的当地可得的材料、技术、技艺、顾问和工程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提供技术服务
  
  明确规定对所转让技术的引用和操作提供技术服务;
  
  (c)分项转让
  
  根据可能的取方提出的要求,可能的供方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所转让技术的各个环节提供资料,例如对可能的供方所提报价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各种资料,以便作出充分的分项转让安排。
  
  5.3.商业谈判惯例
  
  当事各方在谈判技术转让协定时,应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因此:
  
  (a)可能的双方
  
  (一)公平合理的条件
  
  甲应本着诚意进行谈判,以便及时达成含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的协定,包括关于支付许可证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报酬等的协议;
  
  乙索取的价格或报酬应公平合理、清楚列明,并在可行范围内加以详细说明,使取方能够将其同取方所知按类似条件转让的其他类似技术的价格或报酬加以比较,以评价其公平合理程度;
  
  (二)有关资料
  
  应考虑互通情报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将自己以前已有的可能影响到设想中的技术转让的安排告知对方;
  
  (三)机密资料
  
  应遵守任何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将得自对方的一切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得自可能的当事一方的机密资料,应只用于评价该当事方的报价或要求,或用于当事各方同意的其他目的;
  
  (四)停止谈判
  
  如果在谈判期间,任何一方认为无法达成满意的协定,可停止谈判;
  
  (b)可能的双方
  
  有关资料
  
  应向可能的技术供方及时提供取方国家在技术条件、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法规方面同谈判中的那项技术的转让和使用有关的现有具体资料,只要这种资料是供方为配合本章所述发展目标所需;
  
  (c)可能的供方
  
  有关资料
  
  (一)应把他实际知道的、所供技术在按拟议协定的条件使用时不符合技术取方国家内他已经知道与该项技术有关的、或已提请他特别注意的某些卫生、安全和环境规定的一切原因,以及供方已知道使用该技术和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可能引起的一切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严重危险,及时地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二)应把他实际知道的、他按拟议协定的规定授与权利或提供援助和服务的权力所受的任何限制,包括一切会直接地不利影响到要转让的权利的存在和有效性的未决官方程序或诉讼,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提供附件、备件、部件等
  
  (三)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取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取方供应供方所生产的、为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和部件,在别无其他来源时尤应如此。
  
  合同阶段--起段
  
  5.4.技术转让协定应按照第5.1款,规定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合同义务,包括关于付款的义务在内,适当时,除其他外,还包括下列规定:
  
  (一)改进部分的获得
  
  在一定期间或协定有效期间内,可获得按协定所转让技术的改进部分;
  
  (二)机密性
  
  (三)争端的解决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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