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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接上页]

  (四)技术规格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符合技术转让协定所列的规格;
  
  (五)适用性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如果遵照供方按协定提供的具体的操作规则使用,可适用于当事各方所议定和协定所规定的货物制造或提供服务;
  
  (六)对被转让技术的权利
  
  技术供方声明,在签署协定之日,供方绝不知道按协定规定的用法使用技术会侵害第三方的有效专利权或类似的发明保障;
  
  (七)质量水平和商誉
  
  如果协定包括使用供方的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的商誉标志,技术受方承诺,维持议定的质量水平;双方并承诺避免采取旨在或故意损害另一方商誉或名声的行动;
  
  (八)性能担保
  
  规定供方已同意担保的技术性能标准,包括规定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性能是否已达标准,以及说明性能不达标准的后果;
  
  (九)提供文件
  
  供方承诺,为协定直接规定的特定目的他应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数据,将按照协议正确地、完整地及时提供;
  
  (十)训练人员、提供附件、备件和部件
  
  根据第5.2(a)(一)款和第5.3(c)(三)款进行谈判后,将遵照谈判的结果,适当地提供人员训练,供给附件、备件和部件;
  
  (十一)赔偿责任
  
  规定任一方因不履行技术转让协定所规定责任而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失、损坏或伤害的问题。
  
  第6章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6.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问题,发达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和鼓励发展中国家科技能力的建立和加强,以便同它们合作,帮助它们努力达到其经济社会目标,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采取充分的具体措施,特别是:
  
  (一)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关于可能有助于它们达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技术的供应情况、具体内容、所在地点,以及可能时估计费用等现成资料;
  
  (二)让发展中国家有最自由、最充分的机会取得不需经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
  
  (三)在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需要经由私人决定而转让的技术;
  
  (四)尽量便利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和工业研究的现成数据,帮助发展中国家评价和更改现有技术以及发展其本国技术,并在这两方面同这些国家合作;
  
  (五)合作开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资源,包括培养其创新能力;
  
  (六)通过创立和支援实验室、试验设施、训练机构、研究所等,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其技术能力,特别是国民经济中基本部门的技术能力;
  
  (七)合作建立或加强国家、区域和(或)国际机构,包括技术转让中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并取得为建立、发展和提高其技术能力所必需的技术和技能,包括工厂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在内;
  
  (八)鼓励更改研究发展、工程和设计,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条件和具备的生产要素;
  
  (九)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在具体的双边或多边经济项目及其他发展项目中,更多地利用发展中国家人员的和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和技术经验;
  
  (十)鼓励训练发展中国家的人员。
  
  6.2.发达国家政府,在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帮助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时,应把这作为发展援助和合作计划的一部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一)在发展援助计划和研究交流计划下提供专家,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技术;
  
  (二)对发展中国家中从事发展本国技术或从事更改、利用被转让技术的研究人员、工程人员、设计人员和他种人员,提供训练;
  
  (三)在拟订和执行便利技术转让的法律和规章方面提供协助和合作;
  
  (四)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更改现有技术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的项目;
  
  (五)以优于通常商业贷款的条件给予信贷,给已获批准、与技术转让交易有关的发展项目提供购买资本货物和中间货物的资金,以减低项目费用,提高发展中国家所取得的技术的质量;
  
  (六)以拟订和执行旨在避免技术或其产品危及卫生、安全和环境的法律规章方面提供协助和合作。
  
  6.3.发达国家政府应按照其国家政策、法律和规章采取措施,鼓励并设法奖励本国企业和机构单独地、或协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机构作出特别努力,以便:
  
  (一)帮助发展中国家里的企业发展其技术能力,包括提供受方所需的特别训练;
  
  (二)从事发展适合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技术;
  
  (三)在发展中国家内从事各该国有利的研究发展活动,并增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科技机构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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