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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 对继续使用已失效、取消或期满的工业产权要求付款或承担其他义务,但承认任何其他问题,包括对技术的其他付款义务,应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处理。 14.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在技转安排期满后,限制取方使用该项技术,包括因取方以外行动而失去其机密性的诀窍,但不得妨碍已议定的付款的义务或现有的工业产权。 第5章 5.4(二)机密性 对技术转让中得自对方的商业秘密、秘密诀窍和所有其他重大机密资料的范围、时限及使用均保守秘密; 5.4(三)删去 第7章 7.2(二) 就设法解决与技术转让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惯例问题取得的经验,交换现有的资料; 第8章 8.1(a) 设在贸发会议的一个委员会内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政府间专家组将作为体制机构; 8.2(b)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政府间专家组对贸发会议所有成员开放,视需要经常举行会议,但至少每年一次; 8.3 经联大批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守则通过后五年召开由贸发会议主持的联合国会议,以便审查本守则的各个方面,包括其法律性质。为此目的,政府间专家组应考虑到联合国系统内技术转让领域的有关活动,向该会议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发展本守则的建议; 8.5删除 第9章9.1 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可经一致同意,选择适用于它们的合同关系的法律;不言而喻,此种法律选择将不会限制不能以合同减损的国家法律体制有关规则的适用。 9.2 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应通过直接谈判或诉诸调解程序,以友好方式设法解决它们之间在交易方面可能发生的争端或分歧。 9.3 在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有关法律对争端进行仲裁时,当事各方经一致同意,可诉诸仲裁以解决技术转让交易引起的争端。 9.4 应鼓励当事各方使用国际上承认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9.5 各国应按照其本国法规和它们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2.第4章起段: 第六届会议结束时尚在审议的案文(1985年5月31日) 4.1.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下列各种惯例如在个别情况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予避免。 4.2.评价某一惯例在某一个别情况下是否应予避免时,应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和交易的通盘目标,并且应视该惯例是否对取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有不利影响和有关市场的<竞争><竞争情况>而定。 4.3.虽然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涉及任何当事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但有关当事各方之间的惯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开宣称的发展政策>,应根据他们的特殊关系<不被视为不适当><被视为适当>。 4.4.本章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解释为取代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 3.第一工作组主席提出的案文(第4章)和第二工作组主席提出的案文(第9章) (一)第一工作组主席提出的案文 第4章 4.1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原则及其他有关条款,并考虑到供方国家与取方国家的所有有关情况,在具体交易中如下列惯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予避免。 第2章(增补) 2.2原则 (十)本守则的条文不应解释为使根据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为非法的当事方惯例或行为成为合法。 注:本案文实际上与《管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C.5节相同。 (二)第二工作组主席提出的案文 第9章 9.1.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可经一致同意,选择适用于它们合同关系的法律,不用说这种选择将不会妨碍法院或主管机关适用其他不管当事各方选用的何种法律都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则。 4.各区域集团和中国提出的关于第4、5第9章的非正式工作文件 (一)第4章起段和有关条款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D组成员国和蒙古的名义提出的案文(1985年5月17日) 第2章--目标和原则 2.1(九):详细列明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有害于>技术转让领域的发展与竞争的惯例。 第4章 标题:限制技术转让的惯例。 起段:技术转让中交易各方应避免采取以下违反本守则目标和原则的惯例。 中国代表团提出的非正式案文(198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