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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接上页]

  4.1.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并考虑到供方国家和取方国家的所有其他有关情况,在具体交易中如下列惯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予避免。
  
  对第2章的补充
  
  鼓励并维持有利于竞争的条件,以便促进国际技术交流。
  
  B组提出的工作文件(1985年5月17日)
  
  为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应避免采用下述各种惯例,只要这些惯例在个别情况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一种惯例是否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根据《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套多边协定的公平原则和规则》D.3节和D.4节中为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予以确定。
  
  77国集团的工作文件(1985年5月24日)
  
  4.1.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本章所述的惯例只要对国际技术转让具有限制性或不利的影响应予避免,但须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4.2.评价某一惯例在某一个别情况下是否应予避免时,应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的通盘目的、它对取方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有关市场的形势、当事各方的利益、安排开始时的普遍状况。“在共同控制下的当事各方”之间的惯例应根据这些惯例是否符合取方国家的法律和发展政策予以评价。
  
  4.3.本章的规定不应解释为使根据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为非法的其他当事方惯例或行为成为合法。
  
  (二)第5章:机密性
  
  77国集团提出的非正式建议(1985年5月29日)
  
  5.4(二)在技术转让中得到的商业秘密、秘密诀窍和当事各方认为机密的其他资料的范围、时限和使用均应保守机密。这项义务不得超过与得到主管国家当局认可的合同有关的每一项秘密资料传授之后的某一段规定时间。
  
  (三)第9章:第9.1款
  
  中国代表团提出的非正式案文(1985年5月20日)
  
  9.1.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可经一致同意选择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关系的法律,不用说这种选择将不会妨碍不能由合同加以减损的与当事各方有重大关系的任何国家法律体制有关规则的适用。
  
  D组提出的关于第9章的非正式案文(1985年5月24日)
  
  9.1.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可经一致同意选择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关系的法律,不用说这种选择将不会妨碍法庭在特定问题上适用不能由合同加以减损的具有拘束力的有关规则。
  
  77国集团提出的非正式案文(1985年5月24日)
  
  9.1.如取方国家的本国法律允许,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可经一致同意,以符合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的方式选择适用于他们的合同关系的法律,不用说所选择的法律不得妨碍不能由合同加以减损的有关当事方国家公共政策的适用。
  
  附录B序言
  
  区域集团的提议
  
  (11)确认一项普遍适用的行动守则对大家有益,所有国家应<保证>*/***<鼓励>**其公私企业在各个方面<遵守>*/***<遵循>**本守则的规定,
  
  (12)<深信订立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是唯一能够有效管制技术转让的方式,>*
  
  (13)<同意通过这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兹列出载有国际技术转让准则的行动守则如下:>**
  
  <兹订立普遍适用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附录C
  
  第1章
  
  第1.4款
  
  (a)区域集团的提议
  
  <行动守则应适用于供方将技术越过国境与取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或当事双方不定居于、或不设立于同一国家时彼此所进行的技术转让交易;也适用于当事双方定居于、或设立于同一国家,但其中至少一方为外国实体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在其他方式下直接或间接地由外国实体控制,而供方又未在技术取方国家发展所转让的技术,或当它作为转让外国拥有的技术的中间人时,彼此之间的技术转让交易。>*/***
  
  <行动守则适用于供方将技术越过国境转与取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各国也可以通过本国法律,规定行动守则的原则也适用于当事方在它们国境内进行的交易。>*
  
  (b)贸发会议秘书长和会议主席的建议
  
  1.4.“本行动守则适用于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就本守则而言,凡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交易即为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包括当事方中至少有一方为非定居于或设立于同一国家内的交易方的中间人或代表的一切交易。各国可根据第3章的规定,将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国境内各方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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