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机构发展新技术和更改现有技术以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条件的项目,给予援助。 6.4.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必须配合它们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经济社会目标,并须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问题和条件。 第7章国际协作 7.1.世界各国承认,各国政府、各政府间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和机构,包括本守则规定的国际性体制机构,彼此间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国际协作,以期在考虑到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下,促进更多的国际技术交流,加强世界所有国家的技术能力,并促使本守则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7.2.各国政府彼此间在双边或多边、分区域、区域或区域间各级进行的国际协作,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就各种技术和代用技术的具体内容和供应情况,交换现有的资料; (二)就设法解决与技术转让有关的问题、特别是解决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经验,交换现有的资料; (三)就各国拟订技术转让法律的情况,交换资料; (四)促进缔结平等对待技术供方、受方和双方政府的国际协定; (五)进行协商,斟酌情况进一步协调各国关于技术转让的法律和政策; (六)斟酌情况,促进寻求、获取和散播技术的共同计划; (七)按照发展目标,促进更改技术和发展技术的计划; (八)促进那些能刺激本国技术发展的科技资源和科技能力的发展; (九)通过国际协定采取行动,尽可能避免对技术转让交易所产生的收益和付款重复征税。 第8章国际性体制机构 8.1.体制安排 (a) (b) (c)已经接受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国家应在国家一级采取适当步骤,履行其对本守则的义务。 8.2.国际性体制机构的职责 8.2.1.国际性体制机构的职责如下: (a)作为场所和方式,供各国就有关本守则的问题,特别是其适用和协调的问题以及就业务方面取得的经验、进行协商、讨论和交换意见; (b)定期进行和散发关于本守则各项规定的技术转让问题调查研究,以期增进经验交流,更好地适用和执行本守则; (c)请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工发组织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有关的研究报告、文件和报告,并加以审议; (d)研究同本规则有关的有关技术转让交易方面的数据和向各国提出要求后所收到的其他有关资料可能显示出来的问题; (e)针对有关本守则、有关其目标的全面实现、以及有关各国在国家一级为促使本守则--包括其目标和原则--生效而采取适当步骤等事项,收集和散发资料。 (f)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本守则的适用和执行,向各国提出适当的报告和建议; (g)就本守则各项规定的适用主办座谈会、讲习班和类似的会议,但需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应经贸易和发展理事会批准; (h)至少每年一次向贸易和发展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8.2.2.国际性体制机构在执行其职责时,既不能起法庭的作用,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对各国政府或各个当事方就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进行的活动或行为,作出裁决。当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当事方发生争端时,国际性体制机构应避免卷入。 8.2.3.国际性体制机构应制订必要的程序来处理有关机密的问题。 8.3.审查程序 8.4.秘书处 国际性体制机构的秘书处应是贸发会议秘书处。秘书处在接到国际性体制机构的请求后,应向该机构提出有关的研究报告、文件和其他资料。秘书处在接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后,应与它们协商,并应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有关单位协助它们在国家一级适用本守则。 8.5.一般规定 第9章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附录尚在审议的有关悬而未决问题的案文 附录A第六届会议上审议的案文 1.会议主席在第六届会议期间提出的案文 序言 (11) 确认一项普遍适用的行动守则对大家有益,所有国家应鼓励和帮助其公私企业在各方面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12) 兹议定由普遍接受的各项建议组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如下: 第1章 1.4 行动守则适用于国际技术转让交易。 第2章 2.1(九) 详细列细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4章 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惯例 4.1 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下列各种惯例如在个别情况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予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