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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实施时间】 198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接上页]

  4.经取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同意,主席可限制某一代表团对同一提案或一组提案的发言次数,但如原提案人提出要求,应给予介绍提案和发言的机会,使其能在答复其他代表团时提出新的论点并作最后的发言。
  
  5.经取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同意,主席可以限制对某一个提案或某一组提案的发言次数。对提案表示赞成和表示反对的发言的次数限制不得各少于五次。
  
  第十八条 程序性动议
  
  1.为程序性动议或个人问题,随时可以要求发言。对这类要求,应立即进行讨论,及时作出决定。
  
  2.提出程序性动议的代表团,在发言中,不得涉及所讨论的问题的实质。
  
  3.程序性动议优先讨论的顺序如下:
  
  (1)提请注意议事规则;
  
  (2)休会;
  
  (3)闭会;
  
  (4)对讨论的问题延期辩论;
  
  (5)对讨论的问题结束辩论;
  
  (6)其它程序性动议(例如修改主席确定的审议提案顺序、权限问题),即使这些动议的讨论顺序已经主席确定。
  
  4.讨论某一问题时,一个代表团可以建议会议休会或闭会,但应说明理由。如此项建议得到附议,可允许两名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专就休会和闭会问题发言,随后,对动议进行表决。
  
  5.一个代表团可以对任何问题建议延期至一定时期后讨论。在此情况下,允许有二名反对延期讨论的代表发言,随后,对动议进行表决。
  
  6.一个代表团可随时建议对讨论中的问题结束辩论。在此情况下,允许有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代表发言,随后,对动议进行表决。
  
  7.程序性动议的提出者可在动议付诸表决前撤回动议。被撤回的动议,无论是否经过修改,均可由另外一代表团重新提出。
  
  第十九条 法定人数和表决的一般规定
  
  1.法定人数为参加大会或委员会并有表决权的会员国的半数。关于各项协定的法定人数,只要求参加有关协定的会员国的半数出席会议。
  
  2.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均以表决方式解决。
  
  3.为确定第1项所规定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但未参加表决或者宣布不愿参加表决的代表团,不作缺席论。
  
  4.如弃权票和空白票或废票的票数超过有效票(赞成、反对、弃权)的半数,有关问题将提交以后的一次会议审议,在这一会议上,弃权票、空白票或废票将不再予计算。
  
  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
  
  1.表决按传统方式或采用电子表决装置进行。如大会装有电子设备,原则上应使用这种设备进行表决。如某一代表团提出要求,无记名投票可按传统方式进行,但此项要求须得到出席并投票的代表团的多数附议。
  
  2.使用传统方式表决办法如下:
  
  (1)举手表决,如对此表决方式所得的结果发生怀疑,主席可以自行决定或者根据某一代表团的要求,就同一问题进行一次唱名表决;
  
  (2)唱名表决,经某一代表团要求,或由主席自行决定。唱名表决按出席国家法文国名的第一字母顺序进行,由主席抽签抽中的国家开始。表决结果和按投票种类开列的国家名单一并载入会议纪录。
  
  (3)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两个代表团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主席应为此指定三名计票人,并对投票保密采取必要措施。
  
  3.使用电子装置进行表决的办法如下:
  
  (1)不纪录表决,代替举手表决;
  
  (2)纪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除非某一代表团要求对投票各国唱名,并得到出席投票的代表团的多数附议,否则纪录表决不唱名;
  
  (3)秘密表决,代替无记名投票表决。
  
  4.表决开始后,除就有关表决方式可提出程序性动议外,任何代表团不得中断表决。
  
  5.表决结束后,主席可允许代表团说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通过
  
  1.通过有关修改邮联法规的提案,须得到下列票数:
  
  (1)邮联组织法:至少三分之二的邮联会员国赞成;
  
  (2)总规则:出席大会的会员国的多数赞成;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的邮联会员国出席;
  
  (3)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赞成;
  
  (4)各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应有出席并投票的各该协定参加国的多数赞成。
  
  2.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程序问题,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的多数决定。除大会决定采用另一种解决办法外,本项规定对于不涉及修改邮联法规的决议,同样适用。
  
  3.除第十九条第4项规定外,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各会员国。在计算构成多数的必需票数时,弃权票不算在内。进行无记名投票时,空白票或废票亦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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