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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总局长参加邮联各机构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他也可以派代表参加。 第110条副总局长的职能 1.副总局长协助总局长工作,并向他负责。 2.当总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总局长行使其职权。第108条第3项所指的在总局长职位空缺时,副总局长同样行使其职权。 第111条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工作由国际局承担并由总局长负责。秘书处将每次会议所发表的文件寄送给各机构的成员国邮政,协助进行研究的非成员国邮政、区域邮联以及向它提出这方面要求的其它会员国邮政。 第112条会员国名册 国际局负责编制邮联会员国名册并随时加以修订,名册内应注明各会员国会费分摊的等级,它们所属的地区组以及它们参加万国邮联各项法规的情况。 第113条供给资料、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征询、参与帐目清算工作 1.国际局根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需要,随时提供有关邮政业务问题的各种必要资料。 2.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收集、整理、出版和分发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资料;经当事各方的请求,对发生争执的问题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进行邮联法规所指定的或有利于邮联的各项研究工作以及编纂和整理文件的工作。 3.在某些邮政主管部门要求了解其它邮政主管部门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时,国际局应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没有表决性质,并无正式约束力。 4.它应把属于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问题,交给该理事会主席,以便作必要的处理。 5.对于各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各种国际邮政帐务,国际局经有关邮政要求,可作为帐务清算处,居间办理这些帐务的清算。 第114条技术合作 国际局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 第115条国际局供给的单式 国际局负责印制用邮身份证、国际回信券、邮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并按成本供应给需求的各邮政主管部门。 第116条区域性邮联的法规和特别协定 1.区域性邮联根据邮联组织法第8条所制订的法规和各项特别协定,应该由这些区域性邮联的常设局送交国际局一式两份,如无常设局,则由缔约之一方送交。 2.国际局应该注意使区域性邮联的各项法规和特别协定内所订条款涉及到公众利益时不致低于邮联法规所规定的水平,并将已成立的区域性邮联和上述协定通知各国邮政主管部门。国际局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根据本规定,通知执行理事会。 第117条邮联期刊 国际局利用其占有的资料,编辑一种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 第118条邮联各项工作的年度报告 国际局应就邮联的各项工作,作成年度报告,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分送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区域性邮联和联合国组织。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提案的程序 第119条向大会提出提案的程序 1.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向大会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提案,除第3项指出的情况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迟在大会召开六个月以前送至国际局的提案,均可接受。 (2)在大会召开前六个月以内提出的任何文字性修改提案,不予接受。 (3)大会召开前四至六个月以内送至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两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4)大会召开前四个月以内到达国际局的实质性提案,至少需有八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可接受。 (5)附议的声明,应该和有关提案在同一期限内送至国际局。 2.文字性修改提案,应由提案国邮政主管部门在提案前面注明“文字性修改提案”字样。国际局公布这些提案时,应在编号后加“R”字母。对未注明上述字样而国际局认为只涉及文字修改的提案,应在公布时加上适当的注解。这类提案应由国际局开列清单送交大会。 3.第1、2两项所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和对已提出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提案,均不适用。 第120条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提案的程序 1.某一邮政主管部门在两届大会之间提出的有关公约或各项协定的任何提案,至少需有另外两个邮政主管部门附议,方予以考虑。国际局如未同时接到必要数目的附议声明书,对该提案仍不予处理。 2.上述提案由国际局转送其他各邮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