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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一会员国委托另一会员国的代表团代表本国时,其证书(委托书)应按第1项规定的格式写成。 5.代表证书和委托书不得用电报发送。但对关于代表证书问题的询问,可用电报答复。 6.某一代表团,在递交证书以后,如不能出席某一次或数次会议,可委托另一国家的代表团代其出席会议,但应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主席。一个代表团除代表本国外,只能兼代一个国家。 7.会员国如未参加某一协定,可参加大会关于该协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席位顺序 1.大会和各委员会开会时,各会员国代表团的席位座次按法文字母顺序排列。 2.在大会和各委员会的会议上,执行理事会主席在适当时候用抽签方式确定在主席台前第一个座位就座的国家。 第五条 观察员 1.联合国组织的代表可参加大会的讨论。 2.由执行理事会指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可在大会讨论与该组织有关的问题时,参加会议。 3.根据邮联组织法第八条第1项规定成立的区域性邮联,如愿意参加大会会议,可指派有资格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 4.第1至3项所指的观察员,可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5.非政府组织要求参加大会,由大会根据每一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六条 大会元老 1.大会所在国邮政主管部门,在商得国际局同意后,提出大会元老人选。执行理事会及时对该人选进行通过。 2.每届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时,由元老担任大会主席,并行使本规则授予主席的职权,直至大会主席选出为止。 第七条 大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1.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元老的建议,指定一个会员国担任大会主席,四个会员国担任大会副主席。在指定担任上述职务的人选时,应尽量考虑到会员国地区分布情况。 2.根据元老的建议,大会指定若干会员国担任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3.主席主持会议开幕和闭幕,领导讨论,安排发言人发言,把提案交付表决,指定各项表决所需多数,宣布决议,并在必要时,经大会同意对决议进行解释。 4.主席注意使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并维持会场秩序。 5.在大会或各委员会会议上,对主席根据本议事规则或其解释作出的某一裁决,任何代表团均可在会上提出不同意见。但主席的裁决,如未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多数撤销,则维持有效。 6.担任主席的会员国,如不能行使其职务,由大会或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席接替。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 1.主席团是负责领导大会工作的中心机构,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组成。主席团定期开会,研究大会及各委员会会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有利于会议工作进展的建议。主席团协助主席制定每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并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团提出关于大会闭幕的建议。 2.第十二条第1项所提到的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主席团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 大会为顺利完成工作,确定委员会的数目,并规定其职权范围。 第十条 工作组 每一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研究专门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 1.出席大会的各会员国,均为负责审查有关组织法、总规则、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提案的各委员会当然委员。 2.出席大会并参加一项或数项协定的各会员国均为负责修改有关协定的委员会当然委员。各该委员会委员只对他们所参加的协定有表决权。 3.某些不属负责修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团,可出席这些委员会的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大会和委员会秘书处 1.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分别担任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务。 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出席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他们也可以在同样条件下参加各委员会会议,或指派一名国际局高级职员代表他们参加。 3.大会、大会主席团和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在邀请国邮政主管部门合作下,由国际局人员承担。 4.大会、大会主席团和各委员会的秘书职务由国际局的高级职员担任。他们在开会时协助主席工作,并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报告。 5.大会和各委员会的秘书,由副秘书协助工作。 6.大会和各委员会会议记录的编写工作,由熟谙法语的报告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议使用语文 1.除本条第2项所述情况外,可以通过同声传译或连续传译用法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进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