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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实施时间】 198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接上页]

  5.各邮政与国际局之间的往来函件,以及国际局与第三者之间的函件往来,可以使用国际局翻译处备有的任何一种语文。
  
  6.译成正式语文以外的其他语文的翻译费,包括执行第5项规定后所产生的翻译费,由要求使用这种语言的语文组负担。将收到的英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文件和函件译成正式语文的翻译费,以及其他一切用于提供这些文件的费用,由邮联承担。由邮联承担的用德文、中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印制文件费用的最高额在大会决议中作了规定。
  
  7.一个语文组的会员国对其共同负担的费用,应根据它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分摊。这些费用也可在同一语文组的国家间,采用另一种分摊办法分摊,但应由组内各国协商同意,并由这个组的发言国把这一决定通知国际局。
  
  8.对会员国提出改变语种选择的要求,国际局应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9.在邮联各机构的会议上,可使用法语、英语、西班牙语和俄语四种语文,通过一套翻译装置(有时装电子设备,有时不装)进行讨论。翻译装置的选择由会议的组织者征求国际局总局长和有关会员国的意见后决定。
  
  10.在第9项所指的会议上,也准许使用其它语文进行讨论。
  
  11.使用其它语文的代表团,在可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装的条件下,应通过第9项所指的设备,或者自备译员,以保证把它们的发言同时译成第9项所列各种语文中的一种。
  
  12.翻译费用,由使用同一语文的会员国,按照它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分摊。但技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费用,则由邮联负担。
  
  13.各邮政主管部门间往来公函所用的文字,可以互相协商确定;如无此项协议,则使用法文。
  
  第二章 国际局
  
  第108条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
  
  1.在前后两届大会之间任职的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由大会选出,任期至少为五年,只能连任一次。除大会作出不同的决定外,他们开始行使职权的日期定为大会次年的一月一日。
  
  2.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首先选举总局长。候选人应由各会员国政府通过瑞士联邦政府提出。为此,该国政府应至迟在大会开幕前七个月照会各会员国政府,请其在三个月内向它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应为提名国的公民。在照会中,瑞士联邦政府应说明现任总局长和副总局长是否声明有要求连任其原职的意向并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将收到的候选人名单送交国际局,使后者得以为选举制订必要的文件。
  
  3.在总局长职位空缺时,副总局长担任总局长的职务,直至为总局长规定的任期期满为止。副总局长如未被上届大会推选连任并声明愿做总局长的候选人,他可以竞选此职并可成为当然候选人。
  
  4.总局长和副总局长同时空缺时,执行理事会在提出参加竞选的候选人的基础上,为直至下届大会为止的这一时期选出副总局长一名。候选人的提出,由于情况类似,应按照第2项的规定进行。
  
  5.在副总局长职位空缺时,执理会可根据总局长的建议,责成国际局一位助理总局长担任副总局长职务直至下届大会为止。
  
  第109条总局长的职能
  
  1.总局长作为国际局的法定代表,组织、管理和领导该机构的工作。他有权安排G1至D1级的职位并任命和晋升这些等级中的官员。他在任命P1到D1级官员时,应审查各会员国邮政所推荐的具有推荐国国籍的候选人业务专长证书,同时要考虑地区的合理分配、语言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并尊重国际局内部的晋级制度。他还要考虑到原则上担任D2、D1和P5级职位的人员应来自邮联各不同的会员国。他每年一次在邮联工作报告中将P4至D1级的任命和晋级情况告知执理会。
  
  2.总局长有如下权限:
  
  (1)总局长应按邮联所需经费的最低水平,编制邮联的年度预算草案,及时并同时提交执行理事会和监督当局审查。在得到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即将预算通知邮联各会员国。
  
  (2)总局长充当下述机构之间联系的中间人:
  
  ——万国邮联和区域性邮联之间;
  
  ——万国邮联和联合国组织之间;
  
  ——万国邮联和其活动与邮联有关系的国际组织之间。
  
  (3)总局长担任邮联各机构秘书长的职务。他以这一名义并考虑到现行的总规则的专门规定,应特别照管:
  
  ——邮联各机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文件、报告和记录的草拟、印制和分发;
  
  ——在邮联各机构会议期间秘书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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