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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实施时间】 198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接上页]

  4.执行理事会各理事国的代表,由本国邮政主管部门指派。该代表应由邮政主管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5.执行理事会理事行使职务,不取酬金。理事会的活动经费由邮联负担。
  
  6.执行理事会在以下职权范围内协调并监督邮联的全部活动:
  
  (1)与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以便改进国际邮政业务。
  
  (2)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促进、协调和监督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
  
  (3)研究有关国际邮政业务方面的行政、立法和法律的问题,并将研究结果通知各邮政主管部门。
  
  (4)在第101条第4项所列的情况下,确定下届大会所在地的国家。
  
  (5)根据第104条第9项第(6)款的规定,向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提出研究课题。
  
  (6)审查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报告,并在必要时对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提的提案予以审查。
  
  (7)同联合国及其各理事会、各委员会以及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有益的接触,以便于进行研究,并为提交邮联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告进行准备。必要时,以邮联名义派遣代表参加上述各国际组织的会议。及时确定应被邀请参加邮联大会的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并责成国际局总局长发出必要的邀请书。
  
  (8)如有建议事项,应当作成提案,按照组织法第31条第1项和本规则第121条规定,提交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当建议事项涉及大会委托执行理事会从事的专题研究时,或执行理事会本身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工作产生出建议事项时,则将提案提请大会批准。
  
  (9)应某一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该主管部门按第120条规定提交国际局的任何提案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责成国际局将这些意见附入上述提案后一并送请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批准。
  
  (10)根据现行的各项规定:
  
  (甲)监督国际局的工作;
  
  (乙)审查并批准邮联的年度预算;
  
  (丙)任命或提升为助理总局长级(D2)的官员;
  
  (丁)批准国际局提出的邮联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必要时,加具意见;
  
  (戊)如果情况需要,则根据第124条第3项、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批准超出经费限额的开支。
  
  7.执行理事会任命D2级官员时,应审查邮联各会员国邮政所推荐的具有推荐国国籍的候选人业务专长证书。在优先考虑国际局工作的效率并尊重国际局内部晋级制度的同时,需注意到使助理总局长的人选尽可能来自正、副总局长所属地区以外的其他不同地区。
  
  8.执行理事会在由大会主席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应从理事中选出副主席四名,并制定议事规则。
  
  9.执行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所在地开会一次。
  
  10.参加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要求偿还一张经济舱往返飞机票,或一张头等火车票,或不超过一张经济舱往返飞机票价的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旅费,但大会期间召开的会议不在此例。
  
  11.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主席,在执行理事会会议议程中列有与其所领导的机构有关的问题时,代表咨理会出席该会议。
  
  12.为了保证两个机构之间的有效联系,咨理会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如表示希望参加,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执理会的会议。
  
  13.如果执行理事会会议所在地的国家不是执行理事会的理事国,这个国家的邮政主管部门可以观察员身份应邀参加会议。
  
  14.执行理事会希望某国际组织或有资格的人士参与其会议时,可予以邀请与会,但无表决权。在同样条件下,执行理事会也可邀请与列入议程的问题有关的一个或几个邮联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与会。
  
  第103条有关执行理事会活动的文件
  
  1.执行理事会应在每次会议之后,向邮联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和区域性邮联分送下列文件,以供参考:
  
  (1)一份会议纪要;
  
  (2)“执行理事会文件”,内容包括各项报告、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以及决议和决定。
  
  2.执行理事会应就其全部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报告至迟须在大会开幕前两个月分送各邮政主管部门。
  
  第104条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组成、工作和会议
  
  1.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由三十五个理事国组成,它们在前后衔接的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行使其职权。
  
  2.咨理会理事国由大会选出,尽可能广泛地按照地区分配的原则进行。
  
  3.咨询理事会各理事国的代表,由本国邮政主管部门指派。该代表应由邮政主管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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