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实施时间】 198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接上页]

  2.文件起草委员会在讨论时使用法语。
  
  3.在第1项所指的讨论中,可使用其它语言。东道国语言享有优先权。使用其它语言的代表团,负责把他们的发言同时译成第1项所列各语文中的一种,在可以进行技术改装的情况下,通过同声传译,或自备译员。
  
  4.技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费用,由邮联负担。
  
  5.翻译费用,由使用同一语文的会员国,按照他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大会文件使用语文
  
  1.大会期间起草的文件,包括提交大会通过的决议草案,均由大会秘书处用法文公布。
  
  2.为此,各会员国代表团交给大会的文件应直接用法文写成,或由大会秘书处的翻译部门译成法文送交。
  
  3.按照总规则有关规定组成语文小组的翻译部门,并可把大会文件分别译成这些小组所使用的文字。翻译部门的经费归各该小组负担。
  
  第十五条 提案
  
  1.所有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均被视为提案。
  
  2.国际局在大会开幕前公布的所有提案,均作为向大会提出的提案。
  
  3.自大会开幕时起,除提案的修正案外,不再接受任何提案。
  
  4.关于建议取消、增添或修改原提案中某一部分的提案,均作为修正案。任何修改提案,如大会或委员会认为与原提案不相容,即不能作为修正案。
  
  5.大会期间,对原有的提案提出修正案,应该用法文写成,在讨论前两天中午以前送交秘书处,以便在讨论当天分发给各代表。这一时限,不适用于在大会或委员会的讨论中直接产生的修正案。在此情况下,如有代表提出要求,修正案须书面提出,并用法文写成。如用法文缮写有困难,可采用讨论时准许使用的另一种语文。此项修正案应由有关主席宣读或请人代读。
  
  6.第5项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不涉及修改法规条文的提案(决议、建议、愿望等草案)。
  
  7.任何提案或修正案,都应具有载入邮联法规的条文形式,但起草委员会应作文字上的最后修订。
  
  第十六条 大会和各委员会对提案的审议
  
  1.文字性修改的提案(在编号后加注“R”字母),均交由起草委员会处理。如国际局对这些提案的性质没有任何怀疑(国际局应为起草委员会开列一份清单),即可直接交予起草委员会处理;如国际局在其它委员会肯定这些提案纯属文字性建议之后仍对这些提案的性质有怀疑(国际局亦应为有关委员会开列一份清单),亦交予起草委员会处理。但如这类提案与另外某些提交大会或其它委员会处理的实质性提案有联系时,起草委员会须待大会或其它委员会对有关的实质性提案表示意见后,方能进行研究。某些提案编号后未注有“R”字母,而国际局认为提案属于文字修改性质,仍须直接送交负责处理实质性提案的委员会。这些有关委员会开始工作时,即对哪些是应直接交给起草委员会处理的提案作出决定。国际局应为各有关委员会开列一份提案清单。
  
  2.如对同一问题同时提出几个提案,将由主席确定讨论的顺序。原则上,从与原文本距离最远、改动最大的提案开始讨论。
  
  3.如一个提案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在取得提案人或大会的同意后,可对每个部分分别进行审议和表决。
  
  4.如一提案在大会或委员会上被原提案人撤回,其他会员国的代表团可以重新提出。
  
  5.如对某一提案提出修正案,应首先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表决。如对提案的修正案为提出原提案的代表团接受,应立即并入提案文本。
  
  6.如对一个提案提出了几个修正案,首先表决与原提案出入最大的修正案,余下的修正案按与原提案的出入大小依次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审议完毕。如对原提案的一个或几个修正案皆被通过,则对原提案作相应修改后付诸表决。如所有修正案均未通过,则对原提案进行表决。
  
  7.大会和各委员会的主席,在每次会议后,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和决议的文本送交起草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讨论
  
  1.代表们在取得会议主席的同意后,方可发言。发言不宜太快、要清楚。只要代表们的发言无碍于讨论的正常进行,主席应允许他们对议题自由地和充分地表示意见。
  
  2.非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同意,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发言人如果超过了此一时限,主席有权中断其发言。主席也可请代表发言不要离题。
  
  3.在辩论过程中,主席经取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的多数同意后,可宣布发言截止,但事先应宣读报名发言的代表名单。当报名的代表都已发言,主席即宣布辩论结束,但可给予对某一发言的答辩权,即使报名发言已宣布截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