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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实施时间】 198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接上页]

  第五章 仲裁
  
  第127条仲裁的程序
  
  1.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应各推举一个同争议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为仲裁人。如几个邮政主管部门同为当事人之一方,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只算作一个邮政主管部门。
  
  2.如果当事邮政主管部门中的某一方对进行仲裁的建议在六个月内不予答复,国际局接到请求后应催促该邮政主管部门指定仲裁人或由国际局自行指定。
  
  3.当事邮政主管部门双方可以协商公推一个仲裁人,这个仲裁人可以由国际局充任。
  
  4.仲裁人的裁决,须经他们中多数票同意。
  
  5.同意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各仲裁人共同推选另外一个同争议无关的邮政主管部门参加仲裁,以便解决争议。如对仲裁人的人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国际局在未经仲裁人提名的各邮政主管部门中指定一个邮政主管部门担任。
  
  6.如果争议事项涉及某项协定,没有参加该项协定的邮政主管部门,不得被推举为仲裁人。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128条有关总规则提案通过的条件
  
  提交大会有关本总规则的提案,须经参加大会的会员国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在表决时至少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国参加。
  
  第129条有关同联合国所订协定的提案
  
  如果万国邮政联盟与联合国间所订协定中没有规定关于修改协定条款的条件,则第128条规定的关于通过的条件,同样适用于修改这些协定的提案。
  
  第130条总规则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总规则自1981年7月1日起生效,在下届大会法规生效之前,一直有效。
  
  本总规则正本经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79年10月26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略)
  
  
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最后议定书
  
  
在签署本日所订立的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时,签字的全权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
  
  总规则内有关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组织和工作的各项规定,在这个总规则实施之前,即可引用。
  
  第二条 邮联经费
  
  作为第130条规定的例外,第124条所规定的1981年邮联各机构年度活动经费限额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新财务制度的实施
  
  除关于邮联法规自1981年7月1日起生效的决定外,大会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财政制度,主要是总规则第124条的条款和相关决定。
  
  下列各全权代表制订了本议定书,其条款与列入总规则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价值,本议定书正本经各全权代表签署,并由邮联所在国政府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大会所在国政府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1979年10月26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
  
  (签字国名单与本总规则相同)

  
  第一条 总则
  
  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依据邮联法规制订,并从属于法规。如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与法规规定有出入时,以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代表团
  
  1.“代表团”系指会员国派遣参加大会的个人或集体。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一名和(必要时)副团长一名,代表一名或数名以及需要时随员一名或数名(包括专家、秘书等)所组成。
  
  2.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代表,如持有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证书,均为邮联组织法第十四条第2项所指的会员国代表。
  
  3.随员可以出席会议,原则上无表决权,但在其代表团团长授权下,可在各委员会会议上代表本国参加表决。此种授权,应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通知有关委员会主席。
  
  第三条 代表证书
  
  1.代表证书由有关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部长签署。代表证书应按法定格式写成。在被授权在邮联法规上签字的代表(全权代表)的证书上,应注明代表的签字效力(待批准的签字、待其政府批准后生效的签字、最后的签字)。证书上未注明签字效力,将被视为待批准的签字。证书授权在法规上签字,即授权参加表决,如证书对此未加说明,则只授权参加讨论和表决。
  
  2.代表证书应在大会开幕时送交指定的负责机构。
  
  3.如代表没有证书或未递交证书,但其本国政府已通知邀请国政府,该代表自参加大会工作之时起,即可参加讨论和表决。此规定对持有被认为不合手续的证书的代表,同样适用。如大会批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证实这些代表没有全权证书或证书不合手续,即不允许参加表决,直至手续完备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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