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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咨询理事会的活动经费由邮联负担。其理事不领取任何酬金。参加咨理会的各邮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旅费和食宿费由各邮政主管部门自行负担。然而,根据联合国组织制定的名单,每个被认为是不发达国家的代表,有权要求偿还一张经济舱往返飞机票,或一张头等火车票,或不超过一张经济舱往返飞机票价的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旅费,但大会期间召开的会议不在此例。 5.咨询理事会在由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开幕的第一次会议上,应从理事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 6.咨询理事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7.咨询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总部举行会议。会议地点和日期,由主席商得执行理事会主席和国际局总局长同意后决定。 8.咨询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席组成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负责筹备和领导每次咨询理事会会议的工作,并承担咨询理事会决定委托它的一切工作。 9.咨询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组织研究有利于邮联各会员国邮政的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和技术合作方面最重要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供情况,表示意见。 (2)对新兴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关邮政专业教学和培训的问题进行研究。 (3)对某些国家在邮政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和专业培训方面的经验和发展,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研究和推广。 (4)研究新兴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邮政业务的现状和需要,并提出关于改进这些国家邮政业务的途径和方法的适当建议。 (5)经商得执行理事会同意,在同邮联各会员国、特别是同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 (6)对咨询理事会理事国、执行理事会或其它任何一个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向它提出的所有其他问题进行研究。 10.咨询理事会所有理事国应实际参加该理事会的活动。不属于咨询理事会的邮联各会员国,经提出要求,可参与所进行的研究。 11.对其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工作所直接产生的建议事项,如有必要,咨询理事会应作成提案准备提交大会。如果提案涉及到执行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则应商得执理会的同意后由咨询理事会向大会提出。 12.咨询理事会应在邮联大会举行之前召开的那一届理事会会议上,拟订下届咨询理事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邮联大会。在拟订草案时,应对邮联各会员国和执行理事会的要求加以考虑。 13.为了保证两个机构工作之间的有效联系,执理会主席和副主席在他们表示希望参加时,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咨询理事会的会议。 14.咨询理事会可以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它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1)该理事会所希望参与它的工作的任何国际组织或有资格的人士。 (2)某些不是咨询理事会理事国的邮联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105条有关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活动的文件 1.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应在每次会议后,向邮联各会员国邮政和区域性邮联寄送下列文件,以供参考: (1)一份会议纪要; (2)“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文件”,内容包括各项报告、会议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 2.咨询理事会应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送交执行理事会。 3.咨询理事会应就它进行的全部工作向大会提出报告。报告至迟须在大会前两个月分送邮联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 第106条大会、行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1.大会按照附在本总规则后面的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它的工作和引导会议的讨论。 2.每届大会均可根据议事规则本身的规定,修改议事规则。 3.每次行政会议和每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制订其本身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未通过之前,讨论按照附在本总规则后面的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107条出版文件、会议讨论和业务上往来公函所用语文 1.邮联的文件使用法文、英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同时增加使用德文、中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但只限于最重要的基本文件。其他语文也可使用,但不得增加邮联根据下列第6项所承担的费用。 2.要求使用正式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的某个或某些国家组成一个语文组。未明确提出要求的会员国被认为是要求使用正式语文。 3.国际局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这些语文组的地区办事处,根据与国际局商定的办法,按已成立各语文组所使用的语文出版文件。各种语文均以同一格式出版文件。 4.国际局直接出版的文件,按照所要求的各种语文同时分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