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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指的额外资费; (3)第二十九条第3项和第三十一条第6项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4)第十五条所指的税款。 2.除本协定中另有规定外,资费归收费邮政所得。 第一章 主要资费和航空附加费 第七条 主要资费 1.各邮政订定应向寄件人收取的主要资费。 2.主要资费应与各邮政的运费有密切的关联。所收主要资费,按照一般规定不应超过各邮政按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准予索取运费应得部分的总和。 第八条 航空附加费 1.各邮政对于交由航空发运的包裹,订定所应收取的航空附加费。各邮政在订定航空附加费时可以采用低于第一重量级别的重量分级。 2.航空附加费应与航空运费有关联,所收航空附加费,按一般规定其总数不应超过航空运费。 3.对于同一寄达国的全境,不论利用哪条路由,航空附加费均应划一。 第二章 额外资费和税款 第一节 几种包裹的资费 第九条 快递包裹 1.对快递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快递费”的额外资费,其最高额为5法郎,应在收寄时预先收足,即使在包裹不能按快递投送,而只能投递到达通知单时,也应收取这项资费。 2.如果快递包裹的投送工作在收件人住址、包裹到达寄达局的日期或时间方面,对寄达邮政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其国内对同类包裹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类包裹的投递和收取额外资费。即使包裹需退回原寄局或需改寄,此项额外资费,仍应照收。 3.如寄达邮政的规定许可,除第1项规定外,收件人可要求寄达局在包裹寄达后按快递投送。对此,寄达邮政可在投递时收取国内业务应收的资费。 第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包裹 1.对收件人免收费用包裹,应收取一项叫做“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手续费”的资费,其最高额定为每件包裹3法郎。这项资费由原寄邮政收取,作为对原寄国提供服务的报酬。 2.如在包裹交寄后申请按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办理时,应在提出这项申请时向寄件人收取一项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邮件的附加费。这项资费最高限额定为4法郎,由原寄邮政收取。如果这项申请用电报转出,寄件人应另付电报费。 3.寄达邮政可以对每件包裹最多收取3个法郎的手续费。这项资费有别于第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送交海关验关手续费。该项资费应向寄件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第十一条 保价包裹 1.对保价包裹,应预先向寄件人收取下列资费: (1)本篇内所规定的资费; (2)寄发费:可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6)款规定的挂号费;如国内规定的资费更高时,可按国内业务相应的资费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0法郎; (3)普通保价费:每保价200法郎或200法郎以下的,最高额为1法郎,或按保价额级别收取0.5%。 2.此外,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邮政可以收取一项“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费”,但这项资费与普通保价费相加的总和不得超过第1项第(3)款所规定的最高资费额。 3.此外,各邮政如对保价包裹采取了特别安全措施,可根据国内规定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特别资费。 第十二条 脆弱包裹、过大包裹 对脆弱包裹和过大包裹,应收取一项相等于主要资费一半的额外资费。如果包裹既是脆弱的又是过大的,上述额外资费只能收取其中一项。但这类包裹的航空附加费不应有任何增加。 第二节 各类包裹的资费和税款 第十三条 额外资费 各邮政可以收取下列各项额外资费: (1)送交海关验关费:由原寄邮政收取,按照一般规定,在收寄包裹时收取; (2)送交海关验关费:由寄达邮政对只送交海关或送交海关查验的包裹收取。除另有协议外,这项资费应在投递包裹时向收件人收取。但对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包裹,送交海关验关费应由原寄邮政代为收取,作为寄达邮政的收入; (3)到寄件人住所取件应收资费:这项资费可由原寄邮政收取,因有关包裹经由其所属业务部门按址收集。 (4)投递费:这项资费可以由寄达邮政在每一次把包裹投送收件人住所时收取。但对快递包裹,只能在第一次投送以后,再向收件人住所投送时,才可以收取这项资费; (5)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按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收取; (6)寄达通知单费:不办理寄达通知单投送到户的寄达邮政,如其国内法令规定应收取此项投递费,对于所有送到收件人住所的寄达通知单(第一次或以后投送的寄达通知单)可以收取这项资费,但对快递包裹,第一次投送寄达通知单时,则不收取这项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