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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邮政包裹协定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无法向收件人投递的包裹
  
  1.在收到第二十二条第2项第(1)和第(2)款所指的无法投递通知单后,应由寄件人或这个通知单上所注明的第三者提出处理意见,所提意见,仅以该条第2项第(3)至第(7)款所准许的和下列各项中的一项为限:
  
  (1)再通知收件人一次;
  
  (2)更正或补充收件人地址;
  
  (3)如果是代收货价包裹,则:
  
  (甲)把包裹投交收件人以外的另一个人并向他收取指定的货款;
  
  (乙)把包裹投交给原收件人或另一收件人,免收货款或收取少于原订货款的款额;
  
  (4)将收件人免付费用的包裹投交原收件人或另一收件人。
  
  2.寄发第1项所指的处理意见时,可向寄件人或第三者收取第十三条第(5)款所指的资费。如果这项通知关系到在同一邮局由同一寄件人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几个包裹时,这项资费,只收取一次。如用电报转出、加收相应的电报费。
  
  3.在没有收到寄件人或第三者的处理意见时,寄达邮政可将包裹投交原收件人,或在必要时,投交给随后指定的另一收件人或改寄到新的地址;在收到新的处理意见后,只有新的处理意见是有效的,并应按照这些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无法投递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1.任何包裹无法投递时应退还原寄局:
  
  (1)应立即退还的:
  
  (甲)如寄件人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2项第(3)款提出申请;
  
  (乙)如寄件人(或第二十二条第2项第(2)款所指的第三者)所提出的要求超过规定范围;
  
  (丙)如寄件人或第三者拒付第二十八条第2项所规定的资费;
  
  (丁)如寄件人或第三者的处理意见,不论是在包裹交寄时或在收到无法投递通知单后提出,未能达到预定结果。
  
  (2)在下列期限满了后立即退还的:
  
  (甲)超过寄件人可能按第二十二条第2项第(4)款规定所订的期限;
  
  (乙)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存局期限已满而寄件人未按第二十二条办理。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寄件人征求处理意见。
  
  (丙)填发无法投递通知单的邮局,在发出这项通知单后两个月内,还没有接到寄件人或第三者充分的处理意见或者这些处理意见还没有寄到这个邮局。
  
  2.包裹应尽可能由原来邮路退还。除非寄件人保证交付航空附加费,不得交航空退还。
  
  3.对于按本条规定退回原寄局的包裹应收取:
  
  (甲)退回原寄局的新的运输费;
  
  (乙)寄达邮政在将包裹退还原寄局时所未能收到的不能注销的资费和税款,第十四条第(9)款第三栏第二句的情况除外。
  
  4.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寄件人收取。
  
  第三十条 寄件人放弃的无法投递包裹
  
  如果寄件人将无法投递给收件人的包裹放弃,这个包裹应由寄达邮政按其国内规定处理。
  
  第二节 改寄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件人住所变动或更改地址所造成的改寄
  
  1.因收件人的住所变动或因地址更改时,包裹可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寄达国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
  
  2.包裹可以应寄件人或收件人的申请,在寄达国国内改寄,如果该国国内规章许可,也可以迳行改寄。
  
  3.改寄包裹到寄达国以外的,必须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才可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包裹应符合新的运输所要求的条件。
  
  4.按上述条件改寄的包裹,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提出要求并保证交付由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航空附加费,也可交由航空运递。
  
  5.寄件人可以不准许对他的包裹作任何的改寄。
  
  6.对第一次改寄或以后再次改寄的包裹,可收取下列资费:
  
  (1)在寄达国境内改寄的,收取寄达邮政国内规章所规定的改寄费;
  
  (2)改寄到寄达国以外的,收取因新的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和航空附加费;
  
  (3)以前的寄达邮政不同意注销的资费和税款。但第十四条第(9)款第三栏第二句所指的情况除外。
  
  7.第6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收件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误寄包裹的改寄
  
  1.由于寄件人或寄发邮政的错误而误寄的包裹,应当由收到这个包裹的邮政用最直接的邮路发往正确的寄达地。
  
  2.误寄的航空包裹必须由航空改寄。
  
  3.对于按照本条规定改寄的包裹,应收取发经正确寄达地的运费和第三十一条第6项第(3)款所指的资费和税款。
  
  4.这些运费、资费和税款应向误寄包裹的互换局的主管邮政索还,该邮政在必要时可以向寄件人收取。
  
  第三十三条 误收包裹的退回原寄地
  
  1.误收的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应收取第二十九条第3项所指的运费、资费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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