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e)为了编制第52条所述的审查会议所需的资料,提供关于已结束的调解案件的非机密性的资料,但不指明有关的当事各方; (f)第26条第1款(c)项与第3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Ⅶ章最后条款 第47条执行 1.每一缔约国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或其他措施以执行本公约。 2.每一缔约国应将为执行本公约而制定的法律或其他措施的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为保管人。 第48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从1974年7月1日起至1975年6月30日止,本公约应在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字,其后则继续开放,供加入。 2.所有国家*,均有权经下列手续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会议于1974年4月6日第九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第三主要委员会建议的理解如下: “按照其规定,本公约应开放,以备所有国家参加,由联合国秘书长作为守则的保管人。会议的理解是:秘书长在执行其作为列有“所有国家”条款的公约或其他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件的保管人的职务时,将遵守联合国大会执行这种条款的惯例;相宜时并将在接受一项签字或一份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文件以前先请大会表示意见。” (a)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签字而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方面不作保留;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必须履行向保管人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手续。 第49条开始生效 1.本公约在至少二十四个国家,其合计吨位至少占世界吨位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第48条规定成为公约当事国之日算起六个月后开始生效。本条所指吨位应以英国劳氏年鉴1973年统计表中的表二“世界船队主要类型分析”所列的一般货轮(包括客货轮)与集装箱货轮(全部格栅式)的吨位为准,但美国后备船队与美国加拿大的大湖船队除外。** **第49条第1款的吨位要求载于联合国班轮工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会议第二期会议报告(TD/CODE/10)附件一。 2.对于在此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每个国家,则应自该国交存适当文件的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3.在一项修正案开始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不声明不同的意向,应: (a)视为修正后公约的缔约国; (b)就它对不受该修正案约束的任何缔约国而言,视为未修正公约的缔约国。 第50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的任何时间声明退出。 2.退出应以书面通知保管人并应于保管人收到之日起一年后或退出书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时期后生效。 第51条修正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提出一项或多项修正案,应将修正案交给保管人。保管人要将这些修正案散发给各缔约国,以供它们接受,并散发给有权成为公约缔约国而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各国,以供他们参考。 2.按第51条第1款规定散发的各项拟议修正案,如无任何缔约国在保管人散发修正案之日起算十二个月内向保管人提出异议,应视为被接受。如有一缔约国对拟议修正案提出异议,该修正案即不得视为被接受,不得生效。 3.如无异议提出,修正案应于第51条第2款内所述的十二个月的期限满期后六个月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第52条审查会议 1.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保管人应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本公约的作用,特别是执行情况,并审议及通过适当的修正案。 2.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四年后,保管人应向所有有权参加审查会议的国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所收到的意见,编写及散发备供会议审议的议程草案和拟议修正案。 3.除第一届审查会议另有决定外,以后应照样每五年,或于本公约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时随时召开审查会议。 4.如于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会议的总结文件通过之日起五年后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不管第52条第1款的规定,经有资格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一的国家要求,并获得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审查会议,审查本公约的条款和其附件,并审议及通过适当的修正案。 第53条保管人的职责 1.保管人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和加入国: (a)依照第48条规定作出的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b)本公约依照第49条生效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