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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依照第50条规定退出本公约的事件; (d)对本公约作出的保留和撤销保留; (e)各缔约国依照第47条规定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的文本; (f)依照第51条规定所作的拟议修正和对拟议修正的反对; (g)修正案依照第51条第3款生效。 2.保管人亦应依照第52条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54条作准文本--存放 本公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有效,其正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署名者,经各国政府为此正式授权,已于下列日期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附件 国际强制调解的示范程序规则 规则1 1.当事一方如欲依照本公约进行调解程序,应提出说明此意的书面请求,将请求书送给对方,另将副本送交登记人。 2.要求书应: (a)明确指出争议的当事各方及其地址; (b)简要说明有关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要求人为解决争议而作出的提案; (c)说明是否需要口头听询;如需要,应列出当时所知的要求人的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d)附具要求人在提出要求时认为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和当事各方订定的有关协议和安排; (e)表明所需的调解人人数,任何有关指定调解人的提议,或要求人依照第32条第2款规定所指定的调解人的姓名; (f)如果有的话,列出有关程序规则的提案。 3.要求书应注明日期,并由当事一方签名。 规则2 1.如被告决定对要求提出答复,应在收到要求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答复书递交对方,并将副本送交登记人。 2.答复书应: (a)简要说明驳斥要求书的论点的有关事实、被告可能有的解决争议的提议、以及被告为解决争议而要求的任何补救办法; (b)说明是否需要口头听询;如需要,应列出当时所知的被告的证人,包括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c)附具被告在提出答复时认为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和当事各方订定的有关协议和安排; (d)表明所需的调解人人数,任何有关指定调解人的提议,或被告依照第32条第2款规定所指定的调解人的姓名; (e)如果有的话,列出有关程序规则的提案。 3.答复书应注明日期,并由当事一方签名。 规则3 1.任何人或其他方面如欲依照第34条参加调解程序,应向当事各方提出书面要求,并将副本送交登记人。 2.如欲根据第34条(a)项参加,要求书中应说明其理由,包括本规则第1条第2款(a)、(b)和(d)中要求的资料。 3.如欲根据第34条(b)项参加,要求书中应说明其理由,以及所将支持的原当事一方; 4.对这种当事方面参加程序的要求如有任何反对,反对书应由反对的当事方于收到要求后七日内送出,并将副本送交另一当事方。 5.倘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调解程序合并进行,则其后第三方面参加的要求应提交所有的有关当事各方,后者均可按照本条提出反对。 规则4 在争议的当事各方同意之下,经任何当事一方动议,在给予当事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后,调解人可以命令将相同的当事各方间尚未解决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合并或分别处理。 规则5 1.任何一方如对一位调解人的独立性因某种情况而发生合理的怀疑,可以对他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通知应说明理由,并在调解程序结束之日以前、调解人尚未作出建议时提出。关于任何这种异议,在派有一位以上的调解人的情况下,应立刻进行听询,并首先作为先决问题,以调解人的过半数票予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决定应即为定案。 3.如有调解人死亡或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取消资格,应迅速另派他人替代。 4.除非当事各方协议,或调解人命令重新进行或重新听取口头作证,在上述情况下中断的调解程序,应从中断之处继续下去。 规则6 调解人应在守则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其管辖范围和(或)权限。 规则7 1.调解人应接受和考虑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提出的所有清单、票据、宣誓书、出版品或包括口头证据在内的任何其他证据,并应凭其判断给予此种证据其应得的重要性。 2.(a)任何当事一方均可向调解人提出其认为有关的任何资料,并应同意将正式副本送交参加调解程序的任何其他当事一方,对后者应给予提出答复的合理机会。 (b)唯有调解人能判定当事各方所提证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