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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六条 开业 一、本协定一经生效,各成员应即任命一名理事,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即召集首次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在首次会议上应: (一)根据本协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为选举本行董事做出安排; (二)就决定亚行开业日期做出安排。 三、亚行应将其开业日期通知各成员。 1965年12月4日订于菲律宾马尼拉,正本一份,用英文写成。根据本协定第六十三条,本文本应送驻曼谷的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然后交存纽约联合国秘书长。 附特别基金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一、章程的范围 (一)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亚行”)根据《亚行协定》有权用特别基金资金进行特别业务。特别业务主要包括:发放比亚行普通业务贷款期限较长,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的高度优先开发项目的贷款;提供为其目的服务并在其职责范围的技术援助;以任何与本行宗旨及有关捐款协定并不矛盾的方式、期限和条件,用所收捐款提供开发援助。 (二)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设立、管理和使用特别基金的规定,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亚行可随时设立这些基金的规定,并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亚行可接受管理特别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一)“统一特别基金”指可供亚行依《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管理的特别基金的资金总额,包括“拨出资金”、“捐赠资金”和“应计资金”。 (二)“拨出资金”指亚行理事会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决定从亚行实缴股本中拨出的特别基金资金,并包括其偿还款项。 (三)“捐赠资金”指亚行根据捐赠协定而接受并计入任何特别基金的特别基金资金,除捐赠协定另有规定者外,也包括其偿还款项。如有关捐赠协定作了规定,亚行来自捐赠资金的收入(来自服务收费的收入除外)在依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支付与之有关的管理费用和付给捐款人应得利息后,须记入此类捐赠资金的贷方而成为捐赠资金的一部分。 (四)“应计资金”指从亚行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宗旨在特别业务中的服务收费(以下称“业务服务收费”)得来的特别基金资金以及亚行得自特别基金资金的其他收入。这种资金和收入由亚行依本章程第五条第三款存入综合特别基金,由亚行掌握、管理。 三、章程的实施 (一)除亚行在根据《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拨出资金另有决定外,本章程适用于一切拨出资金和由此而来的应计资金。 (二)除有关捐款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和适用于一切捐赠资金和由此而来的应计资金。 四、亚行权利的行使 (一)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亚行理事会、董事会、行长及工作人员对亚行有关特别基金或特别基金资金的任何决议、决定、协定或行使其他权利所负的责任,与其在类似情况下对普通业务经营所负责任相同。 (二)行使此类权力的程序,在情况相当时,须与类似情况下适用于亚行普通业务的程序相同;此外,还可作出适当的安排,随时与捐款人进行磋商。 第二条 特别基金 一、统一特别基金 (一)亚行准备管理称为“亚洲开发银行统一特别基金”(以下称“统一特别基金”)的特别基金资金,包括: 1.农业特别基金; 2.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3.综合特别基金;以及 4.亚行随时可能设立或接受的其他特别基金。 (二)农业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作与农业开发(包括林业、渔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工业)有关的特别业务资金。 (三)技术援助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作为其宗旨服务、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技术援助资金。 (四)综合特别基金的资金,应供亚行用于为其任何特别业务提供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一)亚行根据《亚行协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可将任何特别基金资金的任何部分,单独或同任何其他资金一起,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符的任何业务。 (二)亚行可改变特别基金资金在各特别基金间的分配;但对捐赠资金,除有关捐赠协定已有规定,或亚行同有关捐款人进行了专门协商并且取得一致意见者外,不得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 向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 一、合格的捐款人 凡有资格成为亚行成员的国家向亚行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均可接受。 二、捐款方式 向亚行捐赠特别基金,可按亚行和捐款人根据资金的预计用途和亚行特别业务的性质,用共同商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