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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12-04
【实施时间】 1965-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接上页]

  (三)本章程项下的贷款接受人或担保人是成员、成员的中央银行或成员的任何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时,贷款或担保合同须视情况规定:
  
  1.有关国家停止为亚行成员时,只要该国、其中央银行或其任何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作为本章程项下贷款或亚行普通业务贷款的接受人或担保人,继续对亚行承担责任,亚行应扣留因购回其股本而应付给该国的任何金额。亚行有权在任何此类债务到期时,用扣留的金额抵偿。
  
  2.亚行分配资产时,成员在清偿其对亚行的全部债务之前,无权领取分配的份额。
  
  第五条 投资、偿还、应计收入
  
  一、投资
  
  亚行可将其拥有的而在其特别业务经营中不立即需用的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以董事会所定的适用于亚行普通资本资金投资的任何方式进行投资。
  
  二、偿还
  
  除拨出资金在《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另有规定、捐赠资金在有关捐赠协定另有规定外,从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中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技术援助,其偿还款项一律由亚行按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作为此种基金之一部分进一步使用,不受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所作的任何要求或限制的约束。
  
  三、应计收入
  
  (一)服务收费应贷记入应计资金,由亚行作为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只可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支付行政开支。
  
  (二)除拨出资金在按《亚行协定》第十九条一款(一)项拨出时另有规定,捐赠资金在有关捐赠协定中另有规定外,得自特别基金资金的其他收入在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支付了应付的任何费用之后,得自捐赠资金的收入则在付给捐款人应得到利息之后,一律贷记入亚行的应计资金,由亚行作为综合特别基金掌握和管理,并作为此类基金之一部分使用,不受按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所作的任何要求或限制的约束。
  
  第六条 帐务和报告
  
  一、业务的分离
  
  亚行的特别基金资金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均须同其普通资本资金完全分开来进行掌管、使用、调配、投资或作其他处理。
  
  二、帐务与稽核
  
  (一)亚行的财务报表须分别表明其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
  
  (二)亚行应设立帐户,充分记载其特别业务,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反映统一特别基金的状况,表示出拨出资金、捐赠资金和应计资金、各种特别基金的经营情况以及由各特别基金提供资金的项目和计划。
  
  (三)统一特别基金帐目须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由亚行的行外审计师审核,并须接受行内外审计师提出的适用于亚行普通资本资金帐同样的审计要求。
  
  (四)董事会须将经过审核的统一特别基金财务报表提请理事会年会批准。其中包括资产负债总表,收支情况表,拨出资金、捐款资金和应计资金及与特别基金有关的各种报表。
  
  三、报告
  
  亚行在其季度和年度报告中,须就统一特别基金及其项下的各特别基金单列一节,恰如其分地反映捐款、由特别基金资金提供经费的项目和计划及各特别基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额等情况。
  
  第七条 行政开支、损失和债务
  
  一、特别业务的行政开支
  
  (一)凡直接属于特别业务的亚行行政费用,首先用来自服务收费的应计资金支付,如有差额,以下列项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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