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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 本协定中使用的“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词,系指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实缴股本中拨出给某项特别基金的资金或本来就是捐给特别基金的资金。 二、亚行接受的增添在任何特别基金的资金。 三、用特别基金发放或担保贷款所收回的资金,如这种资金根据亚行管理该特别基金的规章应由该特别基金接受。 四、亚行使用上述任何资金来源或资金经营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如果根据亚行管理有关特别基金的规章,这种收入应属于该特别基金。 五、任何可供特别基金使用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章 借款权及其它权力 第二十一条 一般权力 除本协定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力外,亚行还应具有以下权力: 一、在成员国或其它地方借款,并为此提供亚行所确实的附属担保品或其它担保品,条件是: (一)亚行在某一个国家发行债券前,应获得该国同意; (二)亚行的债券以某一成员货币为计价单位时,应获得该成员的同意; (三)亚行应获得本款(一)(二)两项所涉及的国家的同意,允许其收入可不受限制地兑换成任何成员货币; (四)亚行决定在某一个国家发行债券之前,应考虑到过去在该国借款的数额(如果有的话)和在其他国家已借款的数额,以及在上述其他国家中得到资金的可能性,并应适当注意下述的一般原则,即亚行应尽最大可能分散地向贷款国借款。 二、买卖亚行所发行的、担保的或者已投入资本的证券,但证券买卖在那个国家进行,必须取得该国的同意。 三、担保亚行已投入资本的证券,以便出售。 四、包销或参与包销由任何经济实体或企业发行的、与亚行宗旨一致的证券。 五、亚行可决定将亚行业务经营中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成员国,购买该国或该国国民的债券;将亚行持有的用于年金或类似目的的资金投资于成员国,购买该国或该国国民发行的可供出售的证券。 六、提供为实现亚行宗旨、属于亚行任务之内的技术咨询和援助,如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可从亚行的纯收入中支出;亚行在营业的头五年中,至多可用百分之二的实缴股本无偿提供此类服务。 七、在符合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行使为进一步实现其宗旨和任务所需要的适当的其它权力,并制定与此有关的规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上的说明 亚行发行或担保的各种证券,必须在票面上明显地注明该证券不是任何政府的证券。若确定是某政府的证券时,票面须有说明。 第五章 货币 第二十三条 关于可兑换的确定 每当根据本协定有必要确定某种货币是否可兑换时,应由亚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的使用 一、成员对亚行或任何接受亚行款项的人所持有的或使用的下列资金在任何国家内进行支付,均不得采取或施加限制: (一)亚行收到的对其认缴股本进行支付黄金或可兑换货币,但依照第六条第二款(二)项由成员国付给亚行并按照本条第二款(一)(二)两项受到限制的款项例外; (二)用上述黄金或可兑换货币购买的成员国货币; (三)亚行为增加普通资本依照本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通过借款得到的各种货币; (四)亚行收到的因偿付本款(一)至(三)项所述的任何资金所提供的贷款或投资的本金、利息、红利或其它费用,或偿付亚行提供担保的手续费而得到的黄金或货币; (五)根据本协定第四十条,成员从亚行的纯收入分配中获得的非本国货币。 二、成员对亚行或接受亚行款项的人持有或使用亚行收到的不属前款规定的某一成员国的货币在任何国家内进行支付,不得采取或施加任何限制,除非: (一)某个发展中成员经与亚行磋商后,全部或部分限制这种货币用于支付在该国境内生产并拟在其境内使用的商品与劳务。亚行定期检查这种限制。 (二)任何其他成员国,其认缴额已在本协定附录甲第一部分中确定,而且其工业产品的出口在其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在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它愿将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缴纳的股本全部或部分地限制偿付在其领土内生产的商品或劳务。条件是,这些限制须受到亚行的定期检查并须亚行协商后决定;同时,在该成员国境内购买商品和劳务,应按照竞争性投标的通常考虑,首先以该成员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缴纳股本支付。或 (三)这种货币属于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下亚行“特别基金”的组成部分,在使用时须遵循特定的条例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