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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成员首期认缴的股本应按面值发行。对其它股本,也应按面值发行,除非理事会以代表投票权过半数的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另定发行条件。 五、股本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作抵押品抵债,除按本协定第七章的规定转让给亚行以外,不得作其它转让。 六、成员对股本的债务,仅限于以股本发行价格计算的未缴部分。 七、任何成员均不因亚行成员资格而对亚行的债务负责。 第六条 对认缴股本的支付 一、根据第六十四条获得成员资格的本协定签署国,其首期认缴的实缴股本分五次缴清,每次缴百分之二十。第一笔或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或在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之日或之前支付,视何者在后而定。第二笔在本协定生效期满一年时支付。其余三次每满一年支付一次。 二、首期认购的最初实缴股本,每笔均应: (一)百分之五十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 (二)百分之五十以本国货币支付。 三、亚行可接受任何成员国政府或成员所指定的保管银行所发行的期票或其他证券,用以代替该成员按本条第二款(二)项规定应以本国货币支付的数额。条件是亚行在经营中不需要使用该成员的货币。上述期票或证券应为不可转让、无息、按面值见票即付的票证。在遵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以可兑换货币支付上述期票或证券,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对所有这类期票或证券采取同一比率。 四、成员按本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用本国货币支付的每笔款项,其金额由亚行在认为需要时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磋商以后,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平价计算,此项缴纳股本的金额应同按美元计算的金额完全等值。支付的金额先由成员自行确定应支付的金额,要由亚行在付款到期日九十天内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使所支付的金额和按美元计算的金额完全等值。 五、亚行的待缴股本,只是在亚行需要偿付其按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方予催缴。 六、本条第五款所指的待缴股本,成员可以选择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行偿债所需的货币支付,待缴股本的催缴额在全部待缴股本中的比例应该一致。 七、本条项下的各种支付的地点由亚行决定。但在理事举行首次会议之前。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首次付款应支会给亚行托管人联合国秘书长。 第七条 普通资本 本协定中“普通资本”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本协定第五条规定认缴的亚行核定股本包括实缴股本与待缴股本,但是根据本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留用的一笔或数笔特别基金不在此内。 二、亚行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授权通过借款筹集的资金。对此种资金,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资本的规定。 三、用本条第一、二两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或做担保而收回的偿还资金。 四、用上述资金发放贷款或做担保所获收入。此项贷款或担保适用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关于待缴股本的规定。 五、亚行所收到的不属于本协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别基金的其他任何资金或收入。 第三章 业务经营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 亚行的资金和设施应完全只用于履行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宗旨和任务。 第九条 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 一、亚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两种。 二、普通业务即指亚行普通资本进行的业务活动。 三、特别业务即指以本协定第二十条所述的各种特别基金进行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业务活动的分列 一、亚行普通资本和特别基金在保存、使用、贷出、投资或作其它处置时,应任何时候和一切方面均截然分开。亚行的财务报表亦应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分别列出。 二、使用特别基金进行的特别业务或其他活动的支出及因此而发生的亏损或负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亚行普通资本来支付或清偿。 三、直接与特别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应由特别基金支付。其它费用如何支付由亚行确定。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的对象和方法 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亚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所属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营业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亚行可以下列方式经营业务: 一、使用未动用的实缴股本、储备、未分配的利润、未动用的特别基金,进行直接贷款或参加贷款。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储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