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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12-04
【实施时间】 1965-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接上页]

  三、对亚行持有的通过收回普通资本直接代款而得到的各种货币,或用这些货币进行分期摊付、预付或购回全部或部分亚行债券,各成员国不得采取或施加任何限制。但在亚行的待缴资本全部催缴完毕之前,上述的持有或使用货币,除以有关成员国货币支付的债券外,应受到按本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各种限制。
  
  四、亚行不得用其持有的黄金或货币去购买成员国或非成员国的其他货币,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为偿付亚行正常业务过程中的债务;
  
  (二)经董事会以代表成员国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五、以上规定不得妨碍亚行使用任何成员国的货币来支付亚行在该成员国境内的行政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亚行持有的各种货币的保值
  
  一、每当(一)成员国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平价按照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美元计算有所减少时,或(二)亚行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认为某一成员国货币的外汇贬值已达到相当程度时,该成员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向亚行增付一笔本国货币,以保持亚行持有的所有的上述货币的价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亚行从借款得到的货币;
  
  (二)亚行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接受的特别基金,除非建立这类基金的协定另有规定。
  
  二、每当(一)成员国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平价按上述美元计算有所增加时,或(二)亚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认为某一成员国货币的外汇增值已达到相当程度时,亚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向该成员国支付一笔该国货币,以调整亚行所持的所有上述货币的价值。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亚行从借款得到的货币;
  
  (二)亚行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下的特别基金,除非建立这类基金的协定中另有规定。
  
  三、当亚行所有成员国货币的平从价按统一的比例改变时,亚行可放弃本条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构
  
  亚行应设理事会、董事会、行长一人、副行长一人或数人以及所需要的官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各成员国均应在理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表,并应任命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的任期由任命国自定。除理事缺席情况外,副理事无投票权。在年会上,理事会应指定一名理事担任主席,任期直至选出下届主席和理事会举行下届年会为止。
  
  二、理事和副理事任职期间,亚行不付酬金,但可付给他们因出席会议所需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权力
  
  一、亚行一切权力归理事会。
  
  二、理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但以下权力除外:
  
  (一)接纳新成员和确定接纳条件;
  
  (二)增加或减少亚行的核定股本;
  
  (三)中止成员资格;
  
  (四)对董事会解释或实施本协定中所提出的上述作出决定;
  
  (五)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合作总协定;
  
  (六)选举亚行董事和行长;
  
  (七)决定董事、副董事的酬金和行长服务合同内所定的薪金及其他条款;
  
  (八)在审查审计员的报告后,批准亚行的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报告书;
  
  (九)决定亚行的储备金以及纯收益的分配;
  
  (十)修改本协定;
  
  (十一)决定来亚行停业和分配亚行的资产;
  
  (十二)行使本协定明确规定属于理事会的其他权力。
  
  三、理事会按本条第二款授权给董事会办理任何事项均保留行使最高权力的全权。
  
  四、为实现本协定的宗旨,理事会得根据占成员国总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的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赞成票,确定哪些国家或亚行的哪些成员可看作是发达国家(成员)或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确定时,要恰当地考虑他们的经济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议事程序
  
  一、理事会应举行年会以及理事会规定的或董事会要求召开的其它会议。董事会在收到五个亚行成员提出的要求时,即可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成员国投票权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过半数理事,即构成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三、理事会可建立一种议事程序,允许董事会在它认为适当时毋需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取得理事对某一特定的问题投票。
  
  四、理事会为处理亚行业务可设立必要的或适当的附属机构。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也可这样做。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构成
  
  一、(一)董事会由十名不担任理事会理事的成员组成,其中:
  
  甲、七名将由代表亚太地区成员的理事选出;
  
  乙、三名由代表非本地区成员的理事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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