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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65-12-04
【实施时间】 1965-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接上页]

  三、捐款协定
  
  亚行和捐款人就向统一特别基金的捐款的条件达成协议后,这些条件须载入捐款协定。捐款协定除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外,一般应载明:
  
  (一)捐款金额;
  
  (二)进行捐款的方式和条件;以及
  
  (三)提取捐款的手续。
  
  四、捐款资金的使用
  
  (一)捐赠资金应分配给有关捐款协定载明的一个或若干个基金。没有载明的捐赠资金应分配给综合特别基金。
  
  (二)捐款人可以要求亚行在将其捐款用于某一特别基金时,着重与该特别基金宗旨相符的一些特定用途。
  
  五、采购
  
  除有关捐款协定限制采购区域或另有规定外,捐款资金可用在购买亚行成员境内生产的商品或用于服务。如资金的捐赠者不是亚行成员,亦适用于捐款人领域内。
  
  第四条 特别业务
  
  一、符合条件的受益人
  
  亚行可根据《亚行协定》及本章程的规定,从其特别基金的资金中,向亚行任何成员,或者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机构或政府部门,或者在成员境内营业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亚行协定》中规定的与亚洲及远东地区经济开发有关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资金融通或其他援助。
  
  二、业务方法
  
  亚行以特别基金资金进行特别业务,其方式有:
  
  (一)发放或参加发放对高度优先发展项目的贷款。这种贷款与亚行普通业务贷款相比,期限较长,宽限期较长,利率较低。
  
  (二)提供有偿技术援助,或者从现有的可用于无偿融资的资金中提供无偿技术援助。
  
  (三)按与亚行宗旨和有关捐款协定不相矛盾的方式,期限和条件,以捐赠资金提供开发援助。
  
  三、业务经营原则
  
  使用特别基金资金的一切决议,应符合有关捐款协定的规定,并应考虑下述原则:
  
  (一)遵照《亚行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亚行的特别业务主要向具体的项目或计划,包括构成国家的、次区域性的或区域性的开发计划之一部分的项目或计划,提供资金。
  
  (二)如果某一成员反对此种资金融通时,亚行不得为在该成员境内进行的任何项目提供资金。
  
  (三)提供资金之前,申请人须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亚行行长(如属技术援助,董事会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在与职员研究的基础上,就此项计划提出书面报告,连同他本人的建议一并提交给董事会。
  
  (四)亚行在审查此项资金申请时,须适当注意借款人从其他资金融通借款的能力,而其借款条件,亚行从各种因素考虑,都认为对借款人是合理的。
  
  (五)亚行在考虑资金申请时,须适当注意到借款人正在采取的有关自助措施;若借款人不是成员时,则须注意到借款人以及项目所在的成员两者正在采取的自动措施。
  
  (六)除非亚行确信,项目或计划是稳妥可靠的,给这个项目或计划提供资金,符合亚行应以稳妥可靠的金融方针指导业务的要求,否则不应发放任何贷款。亚行发放贷款时,须充分注意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担保人的话)将来是否能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发放贷款时,利率、其他费用和本金的偿还期限须经亚行认为是合乎当时情况的。
  
  (八)亚行只允许借款人提取其基金用来支付与项目或计划有关的实际费用。
  
  (九)亚行在任何特别业务中均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为此特别业务提供资金的特别基金资金时只用于实现进行此种特别业务的目的,并适当注意考虑节约和效益。
  
  (十)亚行须适当注意,避免把比例过多的特别基金资金数额,用于为任一成员谋利益。
  
  四、货币提供
  
  亚行在其特别业务经营中可以下列方式提供资金:
  
  (一)向借款人提供有关项目或计划将在其境内实施的成员的货币以外的各种货币,以满足此项目或计划的外汇费用需要;或者
  
  (二)在可能情况下,依据任何有关的捐款协定的条件或理事会按《亚行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作出的有关决议,提供资金以支付有关项目的当地费用。
  
  五、贷款条件
  
  (一)亚行根据本章程发放或参加发放贷款时,贷款合同内的条件--包括与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包括为第七条第一款的目的按亚行决定的费率收的服务费)有关的支付条件、还款期和支付日期,须依本章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方针、本章程的其他规定以及《亚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合同尤须规定,合同项下对亚行的一切偿还须以贷出的贷币,或在征得银行同意后,以黄金或亚行规定的任何可兑换货币进行。
  
  (二)若本章程项下的贷款接受人不是成员,亚行认为适当时,可要求项目或计划所在的成员,或该成员境内亚行可以接受的代理部门、机构或政府部门,保证按贷款条件还本付息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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