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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如果亚行在任何国家中止成员资格后的六个月内,依照本协定第四十五条歇业,该国的一切权力应根据本协定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中的规定予以确定。该国对上述条文而言应仍被视作成员,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暂停业务 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在等待理事会作出进一步的考虑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之前,可暂停新的贷款和担保业务。 第四十五条 歇业 一、亚行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宣布歇业。此决议须经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代表成员总投票权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 二、歇业后,除与有步骤地变卖、保存和保管资产以及清偿债务等有关的活动外,亚行应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成员的责任及债权的清偿 一、如果亚行歇业,所有成员对亚行的待缴股本所负的债务,以及因本国货币贬值而发生的债务,继续有效,直到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或有债权,都已全部清偿为止。 二、持有直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首先应从亚行资产中得到偿付,然后从亚行的应收而未收的股本和待缴股本所收款项中偿付。在对持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任何偿付之前,董事会应根据自己对持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任何偿付之前,董事会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在各直接债权持有人和各或有债权持有人之间按比例进行付款。 第四十七条 资产的分配 一、按成员认缴的股本额分配资产,须在对债权人的所有负债已经清偿或做出安排之后方可进行,而且,须由理事会以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代表成员总投票权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二、亚行对成员分配的资产,应与各成员持有的股本成比例,并应在亚行认为公平合理的时间和条件下进行。所分配的资产,在资产类型上各份不必一致。任何成员在结算对亚行的所有债务之前,无权接受资产分配。 三、成员对根据本条分配到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应与分配前亚行对这些资产享有的权利相同。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八条 本章之目的 为使亚行能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履行其所负的职责,亚行在各成员境内得享有本章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九条 法律地位 亚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有全权: 一、签订契约; 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司法程序的豁免 一、亚行对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均享受豁免,但由于亚行行使其借款权、债务担保权、买卖或包销债券权而引起的案件,或者与亚行行使这些权力有关的案件除外,凡属这类案件,在亚行设立了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国家境内,或在亚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专门接受诉讼传票或通知,或者发行过或担保过债券的国境内,可向有充分司法权力的主管法院对亚行提起诉讼。 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但任何成员、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一个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实体或个人、任何直接或间接从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取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对亚行提起诉讼。成员应采用本协定、亚行的附则及各种条例或与亚行签订的契约中可能规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亚行与成员之间的争端。 三、亚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对亚行作出最后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没收、查封或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的豁免 亚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充公、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措施采取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赎回抵押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档案的豁免 亚行的档案及属于亚行或由亚行持有的所有文件,不论存放于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资产的不受限制 在有效地实施亚行宗旨和任务所需要的范围内,并在遵照协定的情况下,亚行的一切财产和资产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缓偿付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通讯特权 各成员给予亚行的官方通讯的待遇,应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官方通讯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亚行人员的豁免权与特权 亚行的全体理事、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应享有下列豁免权和特权: 一、对于他们以公务身份采取的行为应免除法律程序。但亚行放弃此项豁免权时不在此限。 二、如果他们不是当地公民或国民,则他们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和兵役义务方面,应享有其他成员国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同样的豁免权,并在外汇管制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