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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270条债权人非于法律有除外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裁判上的让与。 债务人为全部财产的让与后,应免受民事拘留。 除前项规定外,债务人为财产的让与后,其债务于委弃的财产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委弃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以后取得其他财产时,亦应委弃,直至全部清偿为止。 第二目债的更新 第1271条债的更新限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债务人与其债权人缔结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因而旧债务消灭者; 二、债权人解除旧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债务人代替之者; 三、由于订立新契约,新债权人代替旧债权人而取得债权,债务人对于旧债权人的债务因而消灭者。 第1272条债的更新只于有订立契约能力之人的相互间有效。 第1273条债的更新不得推定之。为债务更新的意思,在证书中必须有明白的表示。 第1274条未得旧债务人的同意而由新债务人代替之者,亦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第1275条债务人使他人对债权人承担其债务者,非经债权人明示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不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第1276条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解除其债务后,如债务承担人无清偿能力时,对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契约有明白的保留者,或承担人于承担时已公开破产或已处于无支付能力的状态者,不在此限。 第1277条债务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清偿者,不发生债的更新的效力。 债权人单纯表示由他人代其受领清偿者,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1278条新债权代替旧债权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及抵押权并不移转,但债权人明示保留者,不在此限。 第1279条因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而发生债的更新时,属于债权的原有特权与抵押权不适用于新债务人的财产。 第1280条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属于旧债权的特权与抵押权只得保留适用于归属新债务之人的财产。 第1281条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的更新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均因而消灭。 对主债务人发生债之更新时,保证人的债务随之消灭。 但在第一项情形,债权人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均承诺债的更新时,或在第二项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诺债的更新时,如其他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承诺者,原有债权仍应继续存在。 第三目债务的免除 第1282条债权人自愿以私人署名的证书原本交还于债务人者,为免除债务的证明。 第1283条债权人自愿以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债务人者,推定为债务已清偿或已免除,但有相反的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1284条债权人自愿以私证书原本或具有执行力的债务证书公证大字抄本交付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者,为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利益亦有同一的效力。 第1285条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利益而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但债权人明示保留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者,不在此限。 前项的后一情形,债权人所能请求清偿的债权,仅为减去其已免除债务之人原应负担的部分后的债权。 第1286条退还已设定质押之物不足以推定为免除债务。 第1287条债权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者,保证人的债务亦归消灭。 如对保证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主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 如对保证人中的一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其他保证人的债务不消灭。 第1288条保证人为解除其债务而提出的给付,经绩权人受领时,其给付应充当债务的清偿,并于清偿限度内解除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的债务。 第四目抵消 第1289条二人互负债务者,依后列各条的规定,各得以其债务互相抵消。 第1290条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依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消;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之时起,于同等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 第1291条抵消只于两个债务的标的物同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为同种类的消费物,而且均已确定并已届清偿期者,始得为之。 应付之物为谷物或食品,如双方均无争执,而且其价额可依时价确定时,得与已届清偿期并已确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抵消之。 第1292条履行债务的犹豫期间不妨碍债务的抵消。 第1293条两个债务不问其原由如何,均得互相抵消,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在此限: 一、物的所有人因物被不法侵夺而提起返还之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