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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没收该财物。 (2)如果某警察: (a)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逮捕了某个人;并且 (b)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该个人身上或该个人身穿的衣服或附近的财物中有明显属于该个人的物品,包括金钱: (i)上述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搜查该个人,包括该个人的衣服及财物,并且可以没收搜查所发现的物品。 (3)第(2)条的规定并不授权某警察可以脱掉或命令该个人脱掉其所穿衣服。 (4)依据第(2)条规定,除了同一性别的警察外,其他人不得搜查该个人。 (5)在还没有从司法部长那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暂扣这些依据第(1)条或第(2)条的规定而被没收的财物或物品。 (6)如果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被关进监狱,那么即使没有得到该个人同意而对该个人人身、衣物及财产进行搜查,本法也不加以限制或禁止。 (7)本节中授予的权力可附加而不限制法律中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31节 搜查与扣押令 (1)如果地方法官根据书面证词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一场所中存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某物品: (a)该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临时逮捕令或者与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或 (b)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依据书面证词中陈述的各种理由,那么地方法官可以按照法令格式签发授权令授予授权令中指定的警察某种合理必要的权力或得到某种援助。 (c)没收该物品。 (d)进入该场所没收该物;或 (e)进入该场所并进行搜查和没收搜查所得之物。 (2)地方法官不应签发授权令,除非: (a)作为地方法官需要考虑是否签发授权令的进一步资料信息(如果有的话)已经通过书面证词的形式提交给地方法官;并且 (b)地方法官认为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来签发授权令。 (3)授权令应说明: (a)该授权令签发的目的,包括第(1)条(a)款中所提及的犯罪的性质。 (b)是否授权可以于某一天任何时间进入场所或是在某一天的特定时间内进入。 (c)授权予以没收的物品的种类;并且 (d)授权令停止生效的具体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授权令签发后1个月。 (4)如果在按照授权令的授权,于搜查某物的过程中发现的可以作为证明某种犯罪赃物的物品即是授权令中规定的物品: (a)警察有理由相信该物品与某种犯罪相关,尽管它没有在授权令中说明;并且 (b)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为了防止其被隐匿、遗失或损坏而有必要没收该物品。 那么,授权令授予警察没收该物品的权力。 (5)在还没有从司法部长那里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品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依据本节的规定暂扣这些没收的物品。 (6)在本节中: “场所”包括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公共场所、水域、房产、船只、飞行器或其他交通工具。 “物品”包括某一船只、飞行器或交通工具。 第32节 还押 (1)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或临时逮捕令逮捕的个人应立即送交至该个人被逮捕时所在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处。 (2)该个人应被地方法官还押,或在不违反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保释,其时间根据实施第34节的需要来决定。 (3)地方法官不能还押保释的个人,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应还押。 (4)如果某个人在做过保释申请之后被还押,那么该个人不能在还押期间再做保释申请。 第33节 还押释放 如果: (a)某个人在依临时逮捕令被逮捕之后已经被还押; (b)还没有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并且 (c)地方法官认为有合理充足的时间获得该许可令; 那么地方法官应: (d)如果该个人被关押--裁定释放该个人;或 (e)如果该个人被保释--裁定交纳保释金。 第33A节同意引渡 (1)如果: (a)某个人依据第32节规定被还押;并且 (b)已经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并且 (c)按照第34节规定的程序已经以个人或新西兰的名义向地方法官提出请求; 那么该个人可以告知地方法官因为已经获得背书后的许可令,他同意因涉及引渡犯罪而被引渡到新西兰。 (2)除非有其他原因使人相信该同意不是出自自愿,否则地方法官应: (a)告知该某个人同意之后可能产生以下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