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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如果法院同意依据该授权令在1个月内或从该个人依据第(7)条规定最后一次做出申请之日起不将该个人送出澳大利亚,因为该案件可能: (a)对个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或对其处置不公;或 (b)其他合理的原因。 那么,法院不应裁定释放被关押的该个人。 第39节 财产交付给新西兰 如果: (a)依据第30节或第31节的规定没收财产或某物;并且 (b)该财产或物品: (i)可以作为与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签发或该节中提及的临时引渡令的签发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或者 (ii)是某一犯罪所得赃物; 那么,司法部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命令将该财产或物品交付给新西兰而不管是否就与(b)款(i)项中提及的授权令相关的该个人签发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 第四部分从其他国家到澳大利亚的引渡 第40节 请求引渡该个人到澳大利亚 如果来自他国(除了新西兰)的某个人因某犯罪而被控诉或被审判违反澳大利亚法律,那么就引渡该犯罪人到澳大利亚的请求只能由司法部长提出或者说只属于司法部长的权限。 第41节 被带到澳大利亚的被引渡人 如果某个人因某犯罪被控诉或被宣判违反澳大利亚法律而被引渡到澳大利亚(不管是否依据第40节提出引渡请求),那么该个人应被带到澳大利亚并且应依据法律被送往处理该个人的适格机构处。 第42节 特殊性 如果与澳大利亚相关的某被引渡人被某国(除了新西兰)引渡到澳大利亚,那么,除非他(她)在被引渡到澳大利亚后逃走或有机会逃走或该个人被引渡到澳大利亚期间已经被返送回该国,否则该个人不能: (a)在该个人被引渡之前因为被控诉之罪而在澳大利亚受到拘禁或审讯,除非该控诉之罪: (i)是引渡犯罪或其他证明该个人的行为可以被宣判构成引渡犯罪的犯罪(与引渡犯罪处罚相当或刑期略短的监禁或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或 (ii)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基于该国同意该个人被拘禁或审讯的犯罪;或 (b)在其被引渡到澳大利亚之前,为了把他引渡到另一国审判或处罚,而因为被诉之罪或所犯之罪在澳大利亚受到监禁,但基于该国同意的该个人被拘禁或引渡的犯罪除外。 第43节 引渡个人到澳大利亚的证据 (1)如果司法部长怀疑某个人是与澳大利亚相关的被引渡人(不管司法部长是否知道或怀疑该个人在某一特别国或者是否已经依据第40节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涉及该个人的请求),那么司法部长可以通过法令格式的书面通知方式批准采纳在引渡该个人到澳大利亚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 (2)如果司法部长依据第(1)条批准采纳证据,那么地方法官可以采纳证人在地方法官面前宣誓或确定后就相关的事项提供的证据,并且地方法官应: (a)就相关采纳的证据使之书写简化并附上法令格式的证明书;并且 (b)将证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书送交司法部长。 (3)在依据本条规定的相关个人出庭地方法官的审判的诉讼中,该个人的法定或其他性质的代理人无权出庭。 第44节 临时被引渡到澳大利亚的个人 (1)如果某个人因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就以下相关事项所做出的承诺而被某国引渡到澳大利亚: (a)该个人因某种特别犯罪而在澳大利亚被审讯; (b)该个人被返送回该国;并且 (c)该个人在澳大利亚的往返过程中被关押在澳大利亚; 那么,以下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d)该个人在澳大利亚的往返中应按照承诺,依据司法部长的书面裁定继续被关押在澳大利亚; (e)该个人不能因为犯罪而在澳大利亚被审讯,但(a)款中提及的犯罪除外; (f)依据联邦法律、州或地区法律,按照承诺,该个人不应被拘禁导致其不能被按照承诺返送回该国。 (2)如果: (a)依据第(1)条(d)款规定的司法部长的裁定,该个人被关押;并且 (b)引渡该个人的国家请求释放被关押的该个人; 那么,司法部长应裁定释放该个人。 第五部分杂项 第45节 某些澳大利亚公民的起诉不引渡 (1)如果: (a)某个澳大利亚公民在澳大利亚境外从事某一行为; (b)随后该个人进入或被带入某州或地区; (c)除本条之外,该行为并不构成违反该州或地区法律的犯罪;并且 (d)如果在该个人于澳大利亚境外从事某行为之时在该州或地区也已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