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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如果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且按照相关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引渡条约(不是多边条约)可以作为引渡或审判的犯罪来对待,那么针对本节的规定,条例中规定的犯罪不是涉及该国或其他国家的政治犯罪。 (c)以下行为构成的犯罪: (i)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 (ii)威胁或试图谋杀、绑架州首长或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家人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们人身和自由,或作为同犯参与上诉犯罪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不是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或 (d)通过夺去某人生命或危害其生命、试图夺去或危害其生命或参与该行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该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i)这种犯罪行为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给其他人的生命造成一种集体性的威胁; (ii)针对本条的规定,条例中宣布的该犯罪不是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 “监狱”包括拘留所、禁闭所或其他拘留场所。 “临时逮捕令”是指: (a)依据第12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二部分中使用); (b)依据第29节的规定签发的授权令(该术语在第三部分中使用)。 “法令格式”,与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相关,是指授权令、通知、背书、申请及证明书依情况采用的规章条例中规定的格式。 依据第22节第(2)条的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因引渡犯罪而裁定将某人引渡到引渡国,其中“引渡犯罪”是指: (a)前款中规定的犯罪或每一个犯罪;和 (b)依据第2节第(2)条规定经司法部长考虑过的有关该个人的犯罪。 “引渡令”是指: (a)在第二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i)依据第23节的规定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 (ii)依据第25节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或 (b)在第三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i)依据第34节第(1)条(c)款的规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 (ii)依据第35节第(2)条的规定签发或被要求签发的授权令;或 (iii)依据第37节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 “临时引渡令”是指: (a)依据第24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在第二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b)依据第36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或被允许签发的授权令(在第三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条约”包括公约、协议、协定或协约。 第6节 被引渡人的含义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a)以下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i)在本法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某人被指控犯有违反某国法律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他的授权令已生效的;或 (ii)在本法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被指控犯有违反某国法律的犯罪行为的个人,且: (A)该个人可能因为已被定的罪而被判刑;或 (B)该个人因为已被定的罪而被判处的刑罚还未服满; (b)该犯罪是涉及某国的引渡犯罪;且 (c)该个人被认为在该国境外。 针对本法而言,该个人是涉及该国的被引渡人。 第7节 引渡拒绝的含义 针对本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那么涉及引渡犯罪的由引渡国提出的对某个人的引渡应予以拒绝: (a)引渡犯罪是涉及该国的政治犯罪; (b)声称因为引渡犯罪而被要求引渡的被引渡人实际上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涉及该引渡国的政治犯罪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 (c)因为引渡犯罪而被引渡到引渡国的被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方面的原因在他(她)被审讯、处罚、扣留或限制人身自由时受到不公正待遇。 (d)假定构成引渡犯罪的行为或同等性质的行为在对该个人进行引渡的引渡请求已收到之时发生在澳大利亚,那么该行为或同等性质的行为构成违反澳大利亚军事法而不是普通刑事法律的犯罪;或 (e)该个人已经被引渡国或澳大利亚等某个主管当局或法庭宣判无罪或赦免,或者该个人已经按照该国或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因为引渡犯罪或与构成引渡犯罪同样性质的行为所构成的其他犯罪而受到处罚。 第8节 作为某国组成部分的某些区域 (1)针对本法关于某国(除了澳大利亚)的适用规定: (a)该国的殖民地、某一区域或保护国; (b)该国对某一国际关系负责的某一区域; (c)在该国已登记的船只或飞行器 除非该殖民地、区域或保护国是某一引渡国,否则它们都各自被认为是该国的组成部分。 (2)针对本法关于澳大利亚的适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