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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该个人直接被判入狱而不需要依据第34节中规定的程序;并且 (ii)该个人会立即被引渡到新西兰;并且 (b)如果在得到建议之后,该个人再次同意被引渡: (i)按照第38节第(1)条规定通过授权令裁定即刻将该个人引渡到新西兰;并且 (ii)如果(i)项中提及的授权令被暂缓执行,那么应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该个人入狱。 第34节 引渡令 (1)如果: (a)存在以下两者之一的情况: (i)依据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被逮捕之后,某个人已经被还押;或 (ii)依据临时逮捕令被逮捕之后,某个人已经被还押并且已经获得与该个人相关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 (b)按照本节规定的程序以该个人或新西兰的名义向地方法官提出请求; 那么,除非地方法官依据第(2)条做出裁定,否则地方法官应: (c)按照第38节第(1)条规定通过授权令裁定引渡该个人到新西兰;并且 (d)如果(c)条中所提及的授权令被暂缓执行,那么应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该个人入狱。 (2)如果地方法官同意以下原因的成立: (a)与就该个人所签发的背书后的新西兰许可令相关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b)如果该犯罪是该个人被指控的犯罪,控诉并不出于善意或自然公义;或 (c)所犯之罪或被控诉之罪已过诉讼时效,或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不公平和受压制或该个人被引渡到新西兰后要被处以过于严厉的处罚。 那么地方法官应裁定释放该个人。 (3)地方法官在依第(1)条(c)款做出涉及该个人的裁定之后应通知该个人他(她)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5日内依据第35节的规定申请对该裁定的复议。 (4)在依本节的诉讼过程中,该个人无权举证,地方法官也不接受该个人与就背书后的新西兰授权令的签发相关的其被控诉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提出的证据。 第35节 地方法官裁定的复议 (1)如果某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依据第34节的规定做出涉及该个人的裁定: (i)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1)条裁定,则是该个人;或 (ii)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2)条裁定,则是该引渡国; 那么,可以在地方法官做出该裁定后15天内向联邦法院、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申请对该裁定的复议。 (2)通过裁定,法院可以: (a)确认该地方法官的裁定;或 (b)撤消该地方法官的裁定并且命令地方法官: (i)裁定释放该个人[如果是依据第31节第(1)条(c)款做出裁定];或 (ii)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引渡该个人到新西兰[如果是按照第34节第(2)条做出裁定]。 (3)无论是该个人还是新西兰依第(1)条的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该个人或该引渡国都可以因不服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裁定而提起上诉。 (4)如果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定后已超过15天,则该个人或新西兰无权向合议庭提起上诉。 (5)如果在合议庭做出裁定之后已超过15天才提出特别准许的申请,则高等法院应驳回对第(3)条中提及的合议庭所做出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 (6)如果该个人或新西兰: (a)依据第(1)条的规定中对某一裁定的复议; (b)依据第(3)条的规定对该复议裁定提起上诉; (c)对该上诉裁定不服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以下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d)如果是受理复议申请,那么受理法院应通过复审的方式对该裁定进行复议并且可以考虑新增加的证据或代替在地方法官面前提交的证据; (e)如果是受理上诉,那么上诉法院应只考虑复议法庭所采纳的证据材料; (f)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该个人因为(a)款、(b)款或(c)款中提及的裁定被释放,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裁定逮捕该个人; (g)如果: (i)该个人还没有根据案件需要因为(a)款、(b)款、(c)款中提及的裁定而被释放;或 (ii)依据(f)款的裁定该个人已经逮捕; 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 (iii)法庭裁定该个人继续被关押;或 (iv)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证明原因有变,法院认为合适可以做出裁定在一段时间内并按照一定条件保释该个人直到复议被审理或是上诉请求被受理时为止。 第36节 临时引渡令 (1)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下,如果: (a)依据第34节第(1)条规定或按照第35节第(2)条(b)款(ii)项规定的法院裁定(包括第35节中提及的上诉案件)签发涉及某个人的引渡令; (b)没有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依据第35节规定涉及授权令中规定的裁定或法院裁定的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