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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1节 地方法官裁定的复议 (1)如果某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依据第19节第(9)条或第(10)条做出涉及该个人应被引渡国引渡的裁定: (i)如果是按照第19节第(9)条裁定,则是该个人;或 (ii)如果是按照第19节第(10)条裁定,则是该引渡国; 那么,可以在地方法官做出该裁定后15天内向联邦法院、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申请对该裁定的复议。 (2)通过裁定,法院可以: (a)确认该地方法官的裁定;或 (b)撤消该地方法官的裁定并且命令地方法官: (i)裁定释放该个人[如果是依据第19节第(9)条做出裁定];或 (ii)通过法令格式的授权令裁定该个人入狱等候依引渡令或临时引渡令而进行的引渡或是按照第22节第(5)条规定予以释放[如果是按照第19节第(10)条做出裁定]。 (3)无论是该个人还是该引渡国依第(1)条的规定提起复议申请,该个人或该引渡国都可以因不服联邦法院或州法院的裁定而提起上诉。 (4)如果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定后已超过15天,那么该个人或该引渡国则无权向合议庭提起上诉。 (5)如果在合议庭做出裁定之后超过了15天才提出特别准许的申请,那么高等法院应驳回针对第(3)条中提及的合议庭所做出的裁定而提出的上诉。 (6)如果该个人或引渡国: (a)依据第(1)条的规定中对某一裁定的申请复议; (b)依据第(3)条的规定对该复议裁定提起上诉;或 (c)对该上诉裁定不服而向高等法院提起的上诉; (d)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应只考虑送交给地方法官的证据材料; (e)如果根据案件要求该个人因为(a)款、(b)款或(c)款中提及的裁定被释放,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裁定逮捕该个人。 (f)如果: (i)根据案件要求,该个人还没有因为(a)款、(b)款、(c)款中提及的裁定而被释放;或 (ii)依据(e)款的裁定该个人已经逮捕; 那么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可以: (iii)裁定该个人继续被关押;或 (iv)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则法院认为合适可以做出裁定在一段时间内并按照一定条件可以保释该个人直到复议被审理或上诉请求被受理时为止。 (g)如果受理申请或上诉的法院依据第19节第(2)条的规定认为该个人适合因涉及引渡犯罪而被引渡国引渡,则法院可以在它的复议判决或上诉判决中说明该种犯罪的影响。 第22节 司法部长做出的引渡决定 (1)在本节中: “符合条件人”是指已经被判入狱的个人: (a)通过地方法官依第18节规定所做出的裁定;或 (b)通过地方法官依第19节第(9)条规定或第21节第(2)条(b)款(ii)项的规定所做出的裁定(包括依据第21节中提及的上诉);该裁定与依据第21节规定的不需进行诉讼程序的情况有关。 “符合要求的引渡犯罪”,与符合条件人相关,指该引渡犯罪: (a)如果适用(a)款中“符合条件人”的定义--与该个人按照第18节规定的同意相关的犯罪;或 (b)如果适用(b)款中“符合条件人”的定义--与本条款中提及的地方法官或法官依第21节规定认为是案件需要而决定按照第19节第(2)条规定该个人适合被引渡的犯罪, (2)在某个人成为符合条件人之后,司法部长在尽可能的考虑过某些情况的同时应决定该个人是否因涉及符合要求的引渡犯罪而被引渡。 (3)针对第(2)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条件人才可以因涉及符合要求的引渡犯罪而被引渡: (a)司法部长认为就有关的犯罪没有引渡拒绝的理由。 (b)司法部长认为该个人被引渡到引渡国后不会被严刑拷打。 (c)如果该犯罪应被判处死刑,那么按照引渡国对澳大利亚的承诺,以下条款适用: (i)该个人不会因该犯罪而被审判; (ii)如果个人因该犯罪而被审判,那么该个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iii)如果该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死刑不会被执行; (d)有关引渡国已经就相关个人做出了特别保证。 (e)如果按照第11节的规定,本法就相关的以某种限制、情形、资格或例外为条件的引渡国适用时具有以下效力: (i)涉及该犯罪的该个人的引渡应被拒绝;或 (ii)涉及该犯罪的该个人的引渡可以被拒绝; 在某种情况下,司法部长认为: (iii)如果(i)项适用,那么该种情况不存在;或 (iv)如果(ii)项适用,那么或者该种情况不存在或者他们虽然存在但仍然不应拒绝该个人因涉及犯罪而被引渡;并且 |